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348號
TYDV,102,補,348,2013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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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48號
原   告 鵬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有記
上列原告與被告昆山鼎堅企業五金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0,244,9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2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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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昆山鼎堅企業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鵬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