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48號
原 告 鵬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有記
上列原告與被告昆山鼎堅企業五金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0,244,9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2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