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2年度,85號
TYDV,102,聲,85,2013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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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5號
聲 請 人 丁明哲
代 理 人 葉茂華律師
相 對 人 帝凱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長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金昌民會計師通訊地址:臺北市○○○路0 段000 號5 樓)為帝凱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帝凱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事 實
一、按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得聲 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 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所定 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 股份總數3%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最高法 院86年度台抗字第108 號、89年度台抗字第660 號裁判要旨 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有向本院聲請選派檢查人,並 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259 號選派檢查人事件選派李志苔 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冊及財產情形,然因 李志苔會計師以身罹重病為由辭任本職務。為此,爰依公司 法245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等語。三、經查,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300,000 股,聲請人持 有104,760 股,占相對人公司股份發行總數之34.92 %,有 相對人公司公司資料查詢單、102 年4 月9 日股份有限公司 變更登記表等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已符合公司法第245 條第 1 項「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 要件,應堪認定,則其依上開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公 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於法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次查, 聲請人前雖有向本院聲請選派檢查人,並經本院101 年度聲 字第259 號裁定選任李志苔會計師擔任檢查人在案,然李志 苔會計師前有因身心狀況不能勝任為由,而向本院表示辭任 檢查人,亦有李志苔會計師提出之聲請辭職狀存卷可佐,則 聲請人因李志苔會計師之辭任而再向本院聲請選派檢查人, 亦認無不合之處。是本院經依職權函請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 師公會推薦願意擔任檢查人之會計師,業據該會推薦會員金 昌民會計師擔任本件檢查人,有該公會102 年8 月16日會總 字第0000000 號函在卷可憑,本院審酌被推薦人金昌民會計



師有會計專業知識及執有證照資格,又係經上開公會推薦, 與聲請人、相對人間復無何利害關係,擔任本件檢查人之職 務,應足以維護相對人公司股東之權益,爰依首揭法律規定 ,選派金昌民會計師為本件檢查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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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帝凱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