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四五九號
原 告 元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月娥
訴訟代理人 張雲炎
法定代理人 郭悅富
訴訟代理人 彭仁禧
鍾貴寬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 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十二條亦著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具狀主張被告積欠其所承攬三義苗52線ok+370~1k+650 管線抽換 工程、三義鄉鯉魚村供水管線工程、銅鑼鄉中平村供水管線等工程款未付,顯見 本件工程之施工地點均在苗栗縣,自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嗣原告亦聲請將 本件移送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審理,揆諸上開規定,應予准許。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佳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蕭宛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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