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婁吉勇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前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前置協商成立之證明文件。
三、釋明聲請人所患重鬱症及恐慌症,與其不能繼續履行協商方
案間有何關聯性,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
事由?
四、釋明聲請人現每月可獲薪資金額若干?並提出民國102年1月
至3月、7月、8月份之薪資明細資料。
五、聲請前2 年內所有家庭日常生活費用支出(含行動電話費、
瓦斯費等)之單據憑證。
六、釋明聲請人所住居所,共與幾人共同居住?各居住成員為何
人?
七、釋明聲請人為何單獨清償積欠債權人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
之貸款?
八、釋明聲請人所列交通費(含油資、保養修繕、保險費)之各
項支出實際金額若干,並提出相關憑據證明。
九、釋明聲請人係自何時自軍中退伍?現有無領取月退俸、優惠
存款?所領之退伍金係如何運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釋明聲請前6 個月內有無為任何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其他
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