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2年度,126號
TYDV,102,消債更,126,201308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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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許德民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就如附表所示事項尚有未明, 前經本院定期102 年8 月1 日上午11時10分通知聲請人到場 陳述意見並命提出補正,惟聲請人未到場,亦未提出如附表 所示事項,爰再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附表:
一、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正本及繳付租金之方式二、查報自己及子女、其他受扶養之人有無不動產或目前有無投 保任何商業保險,或受政府機關及其他福利機構固定補助, 若有請提出不動產登記謄本、各該保險保單,補助證明(如 函文)。
三、提出母親許蘇梅香之戶籍謄本,並釋明母有受扶養之必要( 如父母本身均無資力或財產足以維持生活、除聲請人之外子 女若干人)
四、目前從事工作為何?每月收入為何,請提出雇主出具之工作 證明及實際上每月收入證明。
五、請說明何時毀諾,毀諾原因為何,有何不可歸責與己之事由 致無法履行,有何事證(據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陳報協商當時提出之收入證明切結書所載每月達新台幣( 下同)5 至6 萬元;債務人財務資料表薪水轉帳則為每月6 至7 萬元,若工作未曾改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 請前兩年收入僅有每月3萬2,000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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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