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聲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楊金盛
關 係 人(即未成年人)
楊策
楊尹
關 係 人(即選任特別代理人)
楊秀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人楊策等之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楊秀蓉(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未成年人楊尹(女、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楊策(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辦理被繼承人王玉婷遺產繼承、分割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 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 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086條第1 項及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參以該條文之立法理由記載略以:本條 第2 項所定「依法不得代理」係採廣義,包括民法第106 條 禁止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之情形,以及其他一切因利益衝突 ,法律上禁止代理之情形。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未成年人楊尹(女、民國00年 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楊策(男 、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父親;該未成年人之母於民國102 年6 月9 日死亡,聲請 人即父親依法為該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然為辦理遺產繼 承、分割時,因聲請人以及該2 名未成年人同為繼承人,違 反民法禁止自己代理之規定,致無法辦理遺產之繼承、分割 。聲請人亦為繼承人,為利害關係人,爰聲請選任未成年人 之姑母楊秀蓉為該未成年人辦理關於被繼承人王玉婷遺產繼 承、分割事件之特別代理人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 籍謄本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亦為被繼承人王玉婷之繼承人,為利害關係人 ,其主張之上揭事實,有其提出之上開書件為證,依上列規 定,堪認聲請人之聲請確有其必要性。核以關係人楊秀蓉係 該未成年人之姑母,於聲請人所述辦理遺產繼承、分割事件 中,並非繼承人或具其他利害關係,亦無不適或不宜擔任該
未成年人代理人之消極原因,相信如由楊秀蓉擔任未成年人 之代理人,對其權益應可善盡保護之責任。從而,就該未成 年人對於被繼承人王玉婷之遺產繼承、分割事件,准依聲請 人之聲請選任楊秀蓉為該未成年人之特別代理人。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心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哲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