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黃鳳英
相 對 人 黃玉崑
相 對 人 徐黃秀桃
相 對 人 黃春松
相 對 人 黃春發
相 對 人 黃春興
相 對 人 黃煥崧
相 對 人 黃瑞香
相 對 人 黃明仁
相 對 人 黃艷萍
相 對 人 黃守正
相 對 人 何淑媛
相 對 人 黃武雄
相 對 人 黃桂光
相 對 人 黃美容
相 對 人 黃慶忠
相 對 人 黃隆文
相 對 人 黃玉英
相 對 人 黃玉珍
相 對 人 黃玉美
相 對 人 黃雲輝
相 對 人 黃雲枝
相 對 人 黃雲福
相 對 人 黃鳳庭
相 對 人 黃星富
相 對 人 黃淑媛
相 對 人 黃春日
相 對 人 黃金泉
相 對 人 廖黃送妹
相 對 人 王黃順良
相 對 人 林進生
相 對 人 林成諺
相 對 人 林素貞
相 對 人 林玉珠
相 對 人 黃鳳英
相 對 人 黃鳳嬌
相 對 人 謝禎滄
相 對 人 謝禎祥
相 對 人 謝禎璋
相 對 人 陳謝逢媛
相 對 人 謝惠媛
相 對 人 游金慶
相 對 人 游收益
相 對 人 游玉珠
相 對 人 邱游秀蘭
相 對 人 游金玉
相 對 人 游竹英
相 對 人 劉宗祥
相 對 人 劉宗銘
相 對 人 劉宗聖
相 對 人 鍾德福(即黃澄秀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黃仁豐(即黃澄秀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黃健豐(即黃澄秀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黃宥瑋(即黃澄秀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黃德湧(即黃澄秀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黃美枝(即黃澄秀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黃美蓉(即黃澄秀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等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 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 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 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第93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迭經本院99年度 訴字第1999號、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字第235 號判決確 定在案,關於訴訟費用,第一審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依 附表三所示之比例負擔,第二審判決諭知第一審(確定部分 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三所示比例負擔。經本 院調卷審查,本件聲請人支出第二審不動產鑑定費用新臺幣 (下同)50,000元。則本件相對人等自應按前揭判決所示比 例,賠償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訴訟費用額,並應於本裁定送 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另相對人黃玉崑尚支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共104,800 元,依前揭規定,應就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玉崑應負擔之費用 ,依負擔比例計算後就相等之額抵銷,則聲請人得向相對人 黃玉崑請求4,365 元,相對人黃玉崑得向聲請人請求2,246 元,於相互抵銷後,相對人黃玉崑尚應給付聲請人2,119 元 ,特予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相對人等應各別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均為新臺幣,元以 下四捨五入)
┌──┬────────────┬─────┬──────┐
│編號│相對人 │訴訟費用負│應負擔之訴訟│
│ │ │擔比例 │費用 │
├──┼────────────┼─────┼──────┤
│ A │徐黃秀桃、黃春松、黃春發│各60/1260 │各2,381 元 │
│ │、黃春興、黃煥崧、黃瑞香│ │ │
│ ├────────────┼─────┼──────┤
│ │黃明仁、黃艷萍、黃守正、│各15/1260 │各595 元 │
│ │何淑媛 │ │ │
├──┼────────────┼─────┼──────┤
│ B │黃武雄 │20/1260 │794 元 │
│ ├────────────┼─────┼──────┤
│ │黃雲輝、黃雲枝、黃雲福 │各27/1260 │各1,071元 │
│ ├────────────┼─────┼──────┤
│ │黃鳳庭 │12/1260 │476 元 │
├──┼────────────┼─────┼──────┤
│ │黃桂光 │20/1260 │794元 │
│ C ├────────────┼─────┼──────┤
│ │黃美容 │30/1260 │1,190元 │
│ ├────────────┼─────┼──────┤
│ │黃玉崑 │110/1260 │2,119 元 │
│ │ ├─────┴──────┤
│ │ │此乃依第93條規定,就聲請│
│ │ │人與相對人黃玉崑依負擔比│
│ │ │例計算之相等之額抵銷後之│
│ │ │金額(即0000-0000) │
├──┼────────────┼─────┬──────┤
│ D │黃美枝、黃德湧、黃美蓉、│各12/1260 │各476 元 │
│ │鍾德福 │ │ │
│ ├────────────┼─────┼──────┤
│ │黃仁豐、黃健豐、黃宥瑋 │各4/1260 │各159元 │
├──┼────────────┼─────┼──────┤
│ E │黃慶忠、黃隆文、黃玉英、│各12/1260 │各476 元 │
│ │黃玉珍、黃玉美 │ │ │
│ │ │ │ │
├──┼────────────┼─────┼──────┤
│ F │黃星富、黃淑媛、黃春日、│連帶負擔 │16,667元 │
│ │廖黃送妹、黃金泉、王黃順│000-0000 │ │
│ │良、林進生、林成諺、林素│ │ │
│ │貞、林玉珠、黃鳳英、黃鳳│ │ │
│ │嬌、謝禎滄、謝禎祥、謝禎│ │ │
│ │璋、陳謝逢媛、謝惠媛、游│ │ │
│ │金慶、游收益、游玉珠、邱│ │ │
│ │游秀蘭、游金玉、游竹英、│ │ │
│ │劉宗祥、劉宗銘、劉宗聖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