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2年度,795號
TYDV,102,司繼,795,2013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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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795號
聲 明 人 吳子銘
法定代理人 陳明福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吳秀霞(亡)
聲明人請求拋棄繼承被繼承人吳秀霞之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吳子銘與被繼承人吳秀霞間為母 子關係,嗣被繼承人業於民國102 年4 月21日死亡,因自願 拋棄繼承權,爰提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繼承拋棄聲請狀 及繼承系統表等件,聲明拋棄繼承,請准予備查等語。二、按「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 其特有財產」、「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 、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民法第10 87條、第1088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吳秀霞於102 年4 月21日死亡,聲明人吳子 銘(民國00年0 月00日生)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與被繼承人 間為母子關係,有聲明人提出之除戶謄本、戶籍謄本及繼承 系統表附卷可參,堪信為真。經本院依職權調查被繼承人吳 秀霞遺產狀況,尚遺有房屋與土地等不動產,此有財政部北 區國稅局大溪稽徵所102 年6 月18日北區國稅大溪營字第 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在卷為憑。而聲明人吳子銘與同案聲明人陳明福到庭陳稱: 被繼承人吳秀霞之第一順位繼承人尚有一名成年子女未辦理 拋棄繼承,係因繼承人間協商由該名子女繼承吳秀霞之遺產 ,被繼承人所遺之不動產雖仍有新台幣60萬元抵押債務尚未 清償,惟不動產之價值高於債務等語,此有本院102 年8 月 8 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基此,本件被繼承人既仍留有上 開遺產,且聲明人吳子銘之法定代理人陳明福到庭均未陳報 或抗辯被繼承人遺債大於遺產,足以推認聲明人吳子銘之法 定代理人同意其聲明拋棄繼承,將使聲明人吳子銘喪失因繼 承取得之特有財產,依客觀、形式上之觀察,顯不利未成年 子女甚明,揆諸前揭說明,聲明人吳子銘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聲明拋棄繼承無效,聲明人吳子銘所為之本件聲明拋棄繼承 ,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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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