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2年度,1187號
TYDV,102,司繼,1187,2013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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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1187號
聲 明 人 蕭輔辰
      蕭靖如
被 繼承人 張秋桂(亡)
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蕭輔辰蕭靖如與被繼承人張秋 桂為祖孫關係,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2 年06月02日死亡,聲 明人等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爰依法檢呈被繼承人之除 戶謄本及聲明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具狀 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 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 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 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 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 ,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 條第1 項、第5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明人蕭輔辰蕭靖如與被繼承人張秋桂為祖孫關係 ,而被繼承人嗣於102 年06月02日死亡等情,業據其等提出 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為證,洵可予認。次查, 被繼承人之子女蕭家明業於本案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另以 函文准予備查外,然該順序尚有蕭家亮蕭家旭蕭慧美蕭淑美蕭文美為繼承人,且迄今尚未拋棄繼承,此有聲明 人等所提出繼承系統表,以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全戶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本院家事案件繫屬查詢表在案可憑,足堪認定 ,顯見被繼承人張秋桂之第一順序繼承人並未全體均拋棄繼 承權。而聲明人等既為被繼承人張秋桂之次親等直系血親卑 親屬,依首揭法律規定,尚無從成為被繼承人張秋桂之繼承 人甚明。聲明人等對於被繼承人既無繼承權,自無得拋棄繼 承之可言。基此,本件聲明人等聲請拋棄繼承,與法不合, 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 項,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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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