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更字第1號聲 請 人 黃瑞菊 住桃園縣中壢市○○路000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泰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不動產最新登記謄本。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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