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家催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原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臺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代 理 人 謝安翔
被 繼承人 曾姜勤妹(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07月22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均應裁
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中關於「何春慶」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曾姜勤妹」。
原裁定原、正本中理由欄二關於「民國99年04月18日死亡」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民國84年01月22日死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