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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2年度,43號
TYDV,102,司執消債更,43,2013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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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3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陳孟宜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曹耒易峸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高詩婷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王儀鳳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債 權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
法定代理人 劉育麟
代 理 人 傅小珊
債 權 人 台南市政府稅務局佳里分局
法定代理人 邱麗卿
代 理 人 蕭淑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給付。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它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 年度消債更字第20 號裁定開始更生在案,債務人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 ,每期清償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還款期限為6 年 ,每1 個月為1 期,共72期,總清償金額為720,000 元,清 償成數為29.75%,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 清償,應予認可更生方案:
㈠債務人名下有1994年份出產之汽車乙輛,因已逾經濟部所 定汽車使用折舊年限,可認無殘餘價值,另其於新光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若經解約之保單解約金金 額為0 元,有其提出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至100 年度綜合 所得稅與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本院職權調閱債務人101 年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又本件更生 方案總清償金額為72,000元,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受 償總額,並未顯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 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於民國102 年1 月16日聲請 更生,債務人99、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顯示給付總額 各為17,415元、118,640 元,而據債務人提出之財產收入 狀況說明書所載,其聲請更生前兩年依序於和家福國際有 限公司(自99年12月9 日至100 年3 月15日收入57,000元 )、台善實業有限公司(100 年3 月至5 月收入46,000元 )、浚宸工程有限公司(100 年10月至101 年2 月收入10 0,000 元)、藝之坊花藝有限公司(100 年6 月至100 年 10 月 收入96,000元)、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 2 月29日至101 年4 月10日收入50,000元)、燁元電子有 限公司(101 年4 月16日至101 年7 月4 日收入72,000元 )任職,迄102 年7 月31日起至峻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峻新公司)任職,其101 年7 月至12月薪資總額為12 1,100 元,有前開公司提出之101 年7 月至102 年7 月薪 資明細單附卷可參,則其聲請前兩年即100 年1 月至101 年12月所得總計542,100 元,不經扣除其每月必要生活費 用,仍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 總額,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任職於峻新公司,依公司提出之前開薪資明細單, 債務人每月平均薪資數額23,651元【計算式:(23280+24 000+24320+24000+24700+21360+22920+22174+24690+2435 3+24733+23280 )÷12=23651 ,因101 年7 月任職不足



乙個月,薪資800 元不併同列入計算。】,包括底薪、全 勤、其他津貼、五一、端午及其他獎金。101 年度年終獎 金則領有13,049元。
㈢依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其所列更生履行期間之必要支 出,包括房租分擔額4,000 元、個人生活費9,650 元(包 括水電費、交通費、膳食費、手機費、網路費及雜項支出 ),其每月必要支出為13,650元。債務人與姊姊共同承租 房屋居住,其前與前夫育有之一名子女,由前夫負擔子女 之權利義務行使,債務人本與前夫協議每月支付5,000 元 供作子女扶養費,因現存債務多為債務人為前夫擔任連帶 保證人所積欠,故該扶養費之給予改由前夫支付全數扶養 費開銷,債務人則提出該金額於更生程序清償債務。而債 務人所列生活必要支出數額本為11,000元,其主張誤以為 債務應全數清償,否則以其收入扣除房租及生活費開銷, 根本不敷負擔每月13,000元之還款,故修改還款金額為10 ,000元。相較於債權人主張之行政院內政部所公布之每人 每月最低生活費10,244元,債務人陳報之生活費用支出可 認為已難要求其再為進一步之減省,已係節儉,核屬妥適 ,則債務人上開各項費用既屬合理,又其每月固定收入扣 除必要支出後,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證其撙節支出且確 有清償之誠意。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全體債 權人書面可決,然本院審酌債務人確有固定薪資收入,審酌 其收支情形,確已盡清償能事,始能提出總還款720,000 元 之更生方案,自難以期待債務人能提出更高之還款金額,又 依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所稱之盡力 清償,於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 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 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 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既已提出依前開標準計算後之餘額 90%列入還款【計算式:720000÷(23651x72+13049x6-136 50x72 )=0.9018 】,可認為其立法意旨已指明還款金額佔 總債權金額之比例多少、債權人債權因此蒙受多少損害、其 負債是否肇因於債務人不知節制或過度浪費之行為,皆非審 核更生方案是否盡力清償考量之範圍,是債權人等之上開主 張,均不足採。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既無本條例第63條、 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應予裁定認可 更生方案,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又債 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因未記載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為



求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爰依職權更正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 方案。又,債務人主張債權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麻豆監理站台南市政府稅務局佳里分局迄今仍委由法務部 行政執行署台南行政執行處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峻新公司之 薪資債權,除已申報債權之有優先權之使用牌照稅債權,得 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外,債務人所積欠之滯納金及罰鍰 為劣後債權,於本件更生程序開始後本即不得對債務人聲請 執行,且經本件更生程序終結後之受償金額應為0 元,該債 權視為消滅,債權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 站、台南市政府稅務局佳里分局均不得再向債務人請求之, 並已向第三人請求給付之債務人薪資均屬無法律上理由而受 利益,均應返還予債務人(參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9、 69 、70 及73條)。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可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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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峻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藝之坊花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浚宸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善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