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范揚傑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劉其憲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給付。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它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14 6 號裁定開始更生在案,債務人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 案,其條件為每期清償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每1 個月為1 期,每期在20日給付,每年3 月另以年終獎金增加 還款20,000元,還款期限為6 年(72期),總清償金額為 840,000 元,清償成數為27.49 %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 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㈠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有其提出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8至99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及本 院職權調閱債務人之100 、101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又本件更生方案總清償金額為84 0,000 元,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受償總額,並未低於 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又債務人於民國101 年11月20日聲請更生,其99至101 年 度所得總額各為203,279 元、362,390 元、387,957 元, 則其聲請前兩年所得總額為719,568 元(計算式:203279 ÷12×2 +362390+387957 ÷12×10=719568),不經扣 除其與依法應受扶養之人每月生活費用支出,尚低於上開 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則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依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其所列更生履行期間之必要支 出包括等同於房租支出之房貸負擔額6,000 元、水電費2, 000 元、手機通信費1,000 元、交通費500 元、三餐費4, 000 元、母親扶養費3,000 元及生活雜支支出1,500 元, 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共計18,000元。債務人現與其母 親、弟弟、弟媳及其弟之兩名子女共同居住於母親名下房 屋,其每月應繳納之房貸數額為19,000元,債務人負擔等 同於租金之房貸支出6,000 元,相當於桃園地區租屋行情 ,已屬合理。又因債務人母親現無工作,由債務人及其弟 弟一同負擔扶養義務及水電費等家庭開銷。既債務人個人 生活費僅9,000 元,已低於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臺灣省每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244元,已係節儉,難認有未盡力清 償之處;而據本院查詢債務人母親99至100 年度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網路資料查詢表觀之,債 務人母親100 年薪資所得8,167 元,101 年無薪資所得, 雖名下尚有存款,然其餘額經本院查詢結果,僅支撐債務 人母親約二年應支付之生活費用,而其現年55歲,又名下 尚有房屋貸款應繳納,則債務人之母親既為債務人之血親 親屬,其已無工作能力,致其已無法維持生活,債務人即 應盡扶養之責任,況債務人所提列之扶養費用3,000 元並 未過高,僅能部分補貼母親生活費用,可稱合理。 ㈢債務人自100 年5 月起任職於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桃園 分公司,據債務人提供之100 年5 月起至101 年10月止之 薪資明細(其後薪資明細經數次請公司提供,迄今未補, 故僅以債務人提供之薪資單作為考量),其每月平均薪資 則有30,212元【計算式:(24442+29344+27227+37218+24 601+31078+19452+25441+36429+43780+29150+31164+2637 3+27446+36643+25371+34822+33843 )÷18=30212 ,上 開薪資係包括債務人之底薪、各式津貼、加班費及獎金, 並扣除應扣之勞保費、健保費、福利金。】。再查,債務 人101 年度受領之年終獎金數額為15,565元、績效獎金金 額為6,800 元,而債務人願於每年2 月以獎金收入提出2 萬元工作還款,縱使其任職公司其年終獎金發放基準為何
,循其收入變動情況而言,恐視營運狀況調整增加或減少 ,致使下一年度之年終獎金是否因營運狀況而致數額減少 或有無,皆未臻明確,然其已係提出其總所得扣除支出之 84%列入還款【計算式:840000÷(30212 ×72+20000 ×6 -18000 ×72)≒0.8406】,考量債務人恐非每年度 皆有上開數額之薪資及年終獎金可得領取,而其既已符合 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所稱之盡力 清償,於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其於更生方案履行 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 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 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之意旨,則債務人既已係展現其盡力 清償之誠意,是屬合理。而債務人前開費用之支出皆屬必 要,每月固定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已全數用以清償債務 ,足證其撙節支出且確有清償之誠意,是以,債務人所提 之更生方案,本院應予認可。又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因 未載明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為求還款金額之明確, 爰依職權更正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併予敘明。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全體債 權人書面可決,然本院審酌債務人確有固定薪資收入,審酌 其收支情形,確已盡清償能事,始能提出總還款金額840,00 0 元之更生方案,自難以期待債務人能提出更高之還款金額 。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既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應予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 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 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可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