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1323號
TYDV,102,司促,21323,2013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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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1323號
債 權 人 廖修河  住桃園縣龜山鄉○○○路00號1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TUMALIUAN NYMPHA SANTE(妮菲)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欲請求之請求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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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