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1084號
TYDV,102,司促,21084,2013082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1084號
債 權 人 劉詠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曹秀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如係請求給付票款,其利息應自
   本票提示日後起算)。
 二、表明請求之違約金數額或計算方式(若兩造未約定違約金
   者,請刪除該項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