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1084號債 權 人 劉詠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曹秀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如係請求給付票款,其利息應自 本票提示日後起算)。 二、表明請求之違約金數額或計算方式(若兩造未約定違約金 者,請刪除該項請求)。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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