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0832號
TYDV,102,司促,20832,2013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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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083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孟穎、劉人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林孟穎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並查明其正確姓名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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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