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0807號
TYDV,102,司促,20807,2013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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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080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送達代收人 孟昭慶
           住桃園縣中壢市○○路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俊淵周瓊如羅銘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周瓊如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並查明其正確姓名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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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