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080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送達代收人 孟昭慶
住桃園縣中壢市○○路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俊淵、周瓊如、羅銘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周瓊如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並查明其正確姓名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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