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0651號
債 權 人 兆鑫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合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二、聲請狀上之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三、表明請求利率(未約定利率者,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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