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955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住台北市○○○路0段000號
非訟代理人 朱錫欽 住苗栗市○○路000號
送達代收人 胡伯增
住苗栗市○○路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佳琪、徐春林、陳士傑(即被繼承人陳明
發之繼承人)、陳志豪(即被繼承人陳明發之繼承人)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起提出繼承人有無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
所地之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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