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巫碧蘭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健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宗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 年度字第12號給付薪資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76,
000 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573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 分之1 ,是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為31,7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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