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244號
TYDV,101,重訴,244,201308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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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44號
原   告 沈少騏
      黃玉鑑
      鍾淑貞
      鄧媒月
      謝梅英
      黃宏偉
上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永祥律師
複 代 理人 沈朝標律師
被   告 王健純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複 代 理人 許淑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4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第3 頁第11行第8 字起關於「按月分別給付原告沈少騏新臺幣參佰玖拾柒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按月分別給付原告沈少騏新臺幣參仟零捌拾柒元」;第24頁第11行第2 字起關於「給付397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087 元」;第53頁第14行第2 字起關於「按月分別給付原告沈少騏397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按月分別給付原告沈少騏3,087 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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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