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28號
原 告 黃教浪
訴訟代理人 王杏文律師
被 告 錦源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彬
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 年9 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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