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88號原 告 卓呂麗貴訴訟代理人 卓愛珠 卓遵光被 告 卓文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已於102 年8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陳寶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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