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35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翟天健 住桃園縣蘆竹鄉○○街00巷0號
洪愷懌 住桃園縣桃園市○○街000號
楊辰翔 住桃園縣平鎮市○○○路000巷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 年度
勞訴字第35號給付加班費差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翟天健、洪愷懌、楊辰翔分別為新台幣
(下同)5,450,784 元、2,008,819 元、4,458,87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分別為82,581元、31,348元、67,731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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