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7號
原 告 李沛國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
被 告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錦興廠)
法定代理人 吳嘉昭
訴訟代理人 陳佳隆
林瑞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8 月26日上午11點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開庭(桃園市○○路000 號簡易庭大樓)。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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