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02年度,2號
TYDM,102,訴緝,2,2013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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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緝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維元
選任辯護人 毛仁全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
162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維元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維元詹志銘(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先以96年度訴字第19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 、嗣則便以96年度聲減字第1384號刑事裁定減為有期徒刑5 月確定,復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逕執前案確定 判決效力所及之一事不再理為由而以96年度偵字第19474號 將之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之弟鄭芳政(現由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行通緝中)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使用許寬謀蔡寶鳳郭春風楊志賢沈義雄、施宗 昇、林宏宗盧昱丞、許美麗、林昌樺繆幸娥阮星隆( 原名阮興隆)、郭璥菘陳秋露陳啟榮劉文政龍文海蘇德安黃祿善楊婷婷詹世全、黃裕仁、李曜均所提 供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施加 如附表二所示之手法,致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 始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透過自動櫃員機轉帳或赴金融機 構臨櫃匯款之方式,迭將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分別轉入前開 金融機構帳戶內,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殆盡,因認被告涉 犯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嫌云云。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 據,若不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 或擬制之方法作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刑 事判例意旨參照)。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 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析以前開條文之立法理由:「為確實促使檢察官負舉證責任 及防止濫行起訴,…檢察官對於被告之犯罪事實,自應負提 出證據及說明之實質責任。」可知,公訴案件犯罪證據之蒐 集、提起公訴後對犯罪事實之舉證責任與指出證明之方法皆 屬公訴人之職責,原則上法院僅於當事人之主張及舉證範圍 內進行調查證據,經由法定程序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已足以



證明犯罪事實時,才得為犯罪事實之認定,若其為訴訟上之 證明於通常一般人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尚未達於可確信真 實之程度,在該合理懷疑未遭剔除前,自不能為有罪之認定 ,則法院不得以偵查機關關於某種犯罪之調查不易便放棄上 開原則之堅持,任使違背刑事訴訟無罪推定及嚴格證明之原 則,倘謂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 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 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 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刑事判例、94年度台上字第2033號刑事 判決意旨參照)。
三、犯罪事實之認定,乃係據以確定具體刑罰權之基礎,務經嚴 格之證明,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證據能力,甚者須經合法之 調查程序,否則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然若法院審理之 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當無刑事訴 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存在, 是以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 由,至其理由之論敘僅須符合卷存證據資料兼與經驗法則、 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 限,縱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委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 用,故無罪之判決書無庸就所持之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 力加以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刑事判 決意旨參照)。承之,有關本院論斷採納之以下所列證據資 料部分,既經本院踐行提示並告以要旨之法定證據調查方法 ,再經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互為辯論,從而完足合法之調 查程序,無須贅言所採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有無,自得逕引 下列證據資料充作彈劾犯罪事實之證據使用。
四、公訴意旨認為被告涉有上揭犯行,無非係執通訊監察譯文證 明被告曾與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楊宸驊聯繫共商最新犯罪模式 、被告屢與本案詐騙集團成員陳志寶聯繫討論匯款事宜,進 且更執被告於檢察官偵訊中表示同意接受聲紋鑑定之言詞、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函文記載被告未於指定時間前往錄 音俾利聲紋比對之內容證明被告畏罪躲避之態度,作為評斷 被告參與本案詐騙集團運作之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堅決否認 通訊監察之電話號碼為其持用、遑論有何涉及詐欺抑或共謀 犯罪之行徑。經查:
㈠大陸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確為被告所持用: 有關「被告家中之兄弟排行依序各為長子被告、次子鄭維鵬 、三子鄭維宏、么子鄭芳政」等情,咸據被告於準備程序中 供敘在卷(見本院訴緝字卷卷1第72頁),次觀通訊監察譯 文所呈現之通話過程—「①於民國93年12月17日下午1時41



分56秒,被告之么弟鄭芳政以大陸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撥打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被告之二弟鄭維宏鄭芳政告知鄭維宏大陸門號『00000000000』號乃『哥』 所使用之電話號碼。」「②於前通電話通話完畢緊接之同日 下午1時43分31秒,甫行獲知『哥』所使用行動電話號碼之 鄭維宏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大陸門號『00000- 000000』號聯繫該名被稱為『哥』之人,不僅仍直喚為『哥 』之稱呼,同時提及『老四說要繳車款耶』、『誠泰銀行北 高雄民族分行是媽的名字啦』。」(見本院訴緝字卷卷1第 99頁背面至第100頁、第113頁)—儘管一般喊為「哥」者可 能出於親生兄弟關係、親屬堂表兄弟關係、朋友關係之背景 ,然研該名被稱為「哥」之人與鄭維宏既已言及兩人具有同 一母親、同一排行第四之兄弟等語,得徵鄭維宏通話所聯繫 該名被稱為「哥」之人必係鄭維宏之親生兄長鄭維鵬或被告 ,況念鄭維宏呼喚鄭維鵬之稱謂洵乃「老二」而非「哥」, 佐有鄭維宏鄭維鵬之通訊監察譯文為憑(見本院訴字卷卷 1第114頁背面至第116頁),恰能排除鄭維宏口稱「哥」者 或即鄭維鵬之疑慮,反倒可證該名被稱為「哥」之人正係被 告無訛,是悉大陸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持用 人定為被告灼然,被告及辯護人一概空言推諉被告從未持用 大陸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一節委不值採。另析 公訴意旨所謂被告拒不前往進行聲紋比對顯示舉止心虛云云 ,無論原可得出之鑑定結果究何,業歷本院闡述依據認定被 告便係大陸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持用人如前 ,猶須檢視被告之通訊監察譯文是否攸關本案詐欺犯行,不 可單執被告要求聲紋鑑定卻又反覆之作態驟下被告當為本案 詐騙集團成員之結論,否則不啻扔棄證據法則徒只觀望被告 臨訟表現爾爾,流於苛責被告務必心甘情願主動配合調查而 生違反不自證己罪之謬誤,自難擅以被告拒絕配合進行聲紋 比對遽為不利於其之認定。
㈡未存證據得證使用大陸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 通訊關乎本案任一詐欺犯行:
細核大陸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全部通訊監察 譯文,其中稍略涉及帳戶、款項部分包括—「①於93年10月 18日中午12時59分19秒,陳志寶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撥打大陸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被告,兩 人洽談央託陳志寶匯款之事。」「②於93年10月18日下午1 時14分2秒,陳志寶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大陸 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被告,兩人洽談央託 陳志寶匯款之事。」「③於93年10月18日下午1時38分32秒



陳志寶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大陸門號『0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被告,兩人洽談語意不明分組運 作正常之事。」「④於93年10月18日下午2時43分53秒,陳 志寶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大陸門號『0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被告,兩人洽談匯款妥當之事。」「 ⑤於93年10月19日下午2時1分51秒,陳志寶以門號0000000- 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大陸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 繫被告,兩人轉告抄記全與本案涉案帳戶無關之帳戶。」「 ⑥於93年10月20日中午12時58分19秒,陳志寶以門號00000- 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大陸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聯繫被告,兩人洽談央託陳志寶匯款之事。」「⑦於93年10 月20日下午1時3分34秒,陳志寶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撥打大陸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被告,兩 人洽談央託陳志寶匯款之事。」「⑧於93年11月19日下午1 時6分29秒,被告以大陸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 打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鄭維宏,兩人洽談央託鄭 維宏借款之事。」「⑨於93年11月19日下午1時47分43秒, 被告以大陸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鄭維宏,兩人洽談轉託鄭芳政借款之 事。」「⑩於93年12月17日下午1時43分31秒,鄭維宏以門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大陸門號『0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聯繫被告,兩人洽談央託被告匯款之事。」(見本 院訴緝字卷卷1第72頁背面至第74頁、第96頁至第100頁背面 )—毫無隻字片語述及如附表一所示本案詐騙集團所使用之 帳戶、如附表二所示本案詐騙集團所為之詐欺行徑,縱然詐 騙集團誠常藉由車手取款匯出之模式牟利,但尚無從斷言一 般洽談匯款之通聯話語即屬詐騙集團匯款之分工內容,且無 其他證據資料可容否決合法央託匯款、借款、抄記帳戶之機 率存在,礙難臆測通話語意採為不利於被告之事實。復斟所 有大陸門號行動電話之全部通訊監察譯文,其中稍略涉及詐 欺或其他犯罪部分包括—「①於94年1月9日下午4時30分46 秒,鄭維宏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大陸門號『0-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被告,兩人洽談如何規避犯罪 查緝之事。」「②於93年11月28日晚間11時10分4秒,不詳 人士以大陸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楊宸驊,兩人洽談如何全盤籌備運作 賺錢之事。」(見本院訴緝字卷卷1第100頁背面至第102頁 背面、第111頁至第112頁背面)—亦無微末表象敘及如附表 一所示本案詐騙集團所使用之帳戶、如附表二所示本案詐騙 集團所為之詐欺行徑,除乏證據可徵大陸門號「0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之持用人同為被告致難憑信其與楊宸驊共謀 利益外,遍閱通訊監察譯文之前後語意仍未足以推斷被告意 欲籌組詐騙集團、甚者更難率爾特定正係參與本案詐騙集團 而無成立其他集團之可能。
㈢未存證據得證被告涉入本案任一詐欺犯行:
觀諸卷內所有電話之全部通訊監察譯文,其中僅只下列3則 通話內容洵與本案或他案詐欺犯行相關—「①於93年10月18 日下午4時54分7秒,陳志寶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 打大陸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不詳人士,兩 人知會抄下如附表一所示本案詐騙集團所使用黃祿善之遠東 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合作金庫銀行帳戶。」「②於93年10月 18日晚間5時36分37秒,陳志寶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撥打大陸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不詳人士 ,兩人言及他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724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劉明其之誠泰商業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號帳戶。」「③於93年10月20日下午1時3分24秒 ,陳志寶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大陸門號『0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被告,兩人言及他案臺灣南投地 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3979號、第4328號、94年度偵字 第888號起訴書所載陳文國之慶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00號帳戶。」—惟經本院詳研前開通話細項,談及本案詐 騙集團所使用黃祿善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合作金庫銀 行帳戶之人乃係陳志寶與持用大陸門號「0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之不詳人士,既無證據得謂大陸門號「0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之持用人同為被告,遂難一併劃歸被告知情 參與之範圍,至論被告雖曾接受陳志寶聯絡提供他案詐騙集 團所使用之帳戶,卻無證據連結本案詐騙集團所為之犯行, 無由促使被告擔負涉及本案詐欺之刑責。再者,固然本案詐 騙集團成員陳紃呈於警詢中證稱:「二哥」、大陸門號「0-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持用人「元哥」、綽號「阿春」 之鄭芳政三人乃為兄弟關係之詐騙集團成員等語(見檢方偵 字卷卷1第48頁至第50頁),忖度被告家中排行第四之么子 鄭芳政上有3名兄長,故而陳紃呈指述之「元哥」是否即為 被告便非無疑,何況陳紃呈指證「元哥」所使用之大陸門號 「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上開可得確認乃被告所使用 之大陸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有間,迄今未能證 明大陸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持用人身分,不 宜單以「元哥」取字雷同被告姓名驟違刑事訴訟發現真實之 原則逕論該人必係被告,又參本案詐騙集團成員陳志寶於警 詢中已陳:無法確認同屬本案詐騙集團成員之「大哥」是否



正為被告等語(見檢方偵字卷卷1第第79頁至第81頁),自 難遽採作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五、綜上各節,本案難認公訴人依法善盡舉證及說明之責任,檢 察官所提出之證據未令本院確信被告參與本案詐騙集團之被 訴事實為實,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別無合理理由,尤難徒 憑未與本案詐欺犯行建立關聯之證據納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 之依據,公訴人所提出之其餘證據只可證明業經本院判決在 案之其他同案被告確有本案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如附表二 所示之被害人遭受本案詐騙集團誆詐交付財物等情,而與被 告是否涉入本案詐欺犯行委不相干。此外,本院查無其他積 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涉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因認不能證明 被告犯罪,當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呂象吾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俞力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附表一:本案詐騙集團所使用之帳戶
┌─────┬───────────────────────────┬───┐
│帳戶名義人│帳 戶│被害人│
├─────┼───────────────────────────┼───┤
│許 寬 謀│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麥寮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朱宗憼
├─────┼───────────────────────────┼───┤
│蔡 寶 鳳│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永康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康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合作金庫銀行東臺南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安泰商業銀行臺南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何華貞
├─────┼───────────────────────────┼───┤
│郭 春 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崇睿




│ ├───────────────────────────┼───┤
│ │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楊 志 賢│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虎尾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梁建業
│ ├───────────────────────────┼───┤
│ │華南商業銀行虎尾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斗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沈 義 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古坑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許嘉麗
│ ├───────────────────────────┼───┤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 │ │
├─────┼───────────────────────────┼───┤
│施 宗 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斗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秋玉
│ ├───────────────────────────┼───┤
│ │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林內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林 宏 宗│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斗六西平路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鍾淑美
├─────┼───────────────────────────┼───┤
│盧 昱 丞│渣打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樹仔腳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合作金庫銀行西臺中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元大商業銀行復興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華南商業銀行臺中民族路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洪月香
├─────┼───────────────────────────┼───┤
│許 美 麗│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西臺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鍾淑美
├─────┼───────────────────────────┼───┤
│林 昌 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定榮
│ ├───────────────────────────┼───┤
│ │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東大同路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臺東分行0000000000號帳戶 │ │
├─────┼───────────────────────────┼───┤
│繆 幸 娥│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洪妙雯
├─────┼───────────────────────────┼───┤
│阮 星 隆│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宜欣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潘 鶴│
├─────┼───────────────────────────┼───┤
│郭 璥 崧│第一商業銀行臺南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康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姍珊
├─────┼───────────────────────────┼───┤
│陳 秋 露│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虎尾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銘嘗│
├─────┼───────────────────────────┼───┤
│陳 啟 榮│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北港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秋玉
├─────┼───────────────────────────┼───┤
│劉 文 政│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炳寬
│ ├───────────────────────────┼───┤
│ │合作金庫銀行臺中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臺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龍 文 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延平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時鶴興
├─────┼───────────────────────────┼───┤
│蘇 德 安│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安平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秋玉
├─────┼───────────────────────────┼───┤
│黃 祿 善│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松江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曾中慶
│ │ │邱美龍│
│ ├───────────────────────────┼───┤
│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新英│
├─────┼───────────────────────────┼───┤
│楊 婷 婷│大眾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康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朱登容│
├─────┼───────────────────────────┼───┤
│詹 世 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桃園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廖瑞卿
├─────┼───────────────────────────┼───┤




│黃 裕 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祥玉
│ ├───────────────────────────┼───┤
│ │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大同路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李 曜 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斗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崙背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祥玉
└─────┴───────────────────────────┴───┘
附表二:本案詐騙集團所為之詐欺犯行
┌───┬────────┬────┬────────┬─────┐
│被害人│手 法│匯款時間│所使用入款之帳戶│詐騙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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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宗憼│佯稱朱宗憼抽中新│93年10月│許寬謀之上開臺灣│10萬元 │
│ │宏碁資訊生活館三│12日下午│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獎120萬元,惟需 │2時30分 │麥寮郵局帳戶 │ │
│ │加入成為投資客戶│許 │ │ │
│ │方得領取該筆彩金│ │ │ │
│ │為由,指示朱宗憼│ │ │ │
│ │匯款 │ │ │ │
├───┼────────┼────┼────────┼─────┤
何華貞│佯稱何華貞信用卡│93年8月7│蔡寶鳳之上開安泰│9萬9,999元│
│ │遭盜刷,以變更提│日下午1 │商業銀行臺南分行│ │
│ │款卡條碼為由,指│時54分許│帳戶 │ │
│ │示何華貞至自動櫃│ │ │ │
│ │員機操作轉帳 │ │ │ │
├───┼────────┼────┼────────┼─────┤
陳崇睿│佯稱陳崇睿信用卡│93年8月2│郭春風之上開中國│9萬9,982元│
│ │遭盜刷,以變更提│日某時 │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
│ │款卡條碼為由,指│ │ │ │
│ │示陳崇睿至自動櫃│ │ │ │
│ │員機操作轉帳 │ │ │ │
├───┼────────┼────┼────────┼─────┤
梁建業│佯稱梁建業信用卡│93年10月│楊志賢之上開臺灣│3萬34元 │
│ │遭盜刷,以辦理金│3日晚上8│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融卡止付為由,指│時34分許│虎尾郵局帳戶 │ │
│ │示梁建業至自動櫃│ │ │ │
│ │員機操作轉帳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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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嘉麗│佯稱許嘉麗抽中新│93年10月│沈義雄之上開臺灣│10萬元 │
│ │宏碁資訊生活館三│29日中午│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獎120萬元,惟需 │12時43分│古坑郵局帳戶 │ │
│ │加入成為投資客戶│許 │ │ │
│ │方得領取該筆彩金│ │ │ │
│ │為由,指示許嘉麗│ │ │ │
│ │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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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秋玉│佯稱張秋玉中宏│93年12月│施宗昇之上開中國│20萬元 │
│ │海數位電子生活館│20日某時│信託商業銀行斗六│ │
│ │三獎120萬元,惟 │ │分行帳戶 │ │
│ │需認購愛心金飾基├────┼────────┼─────┤
│ │金12萬元方得領取│93年12月│陳啟榮之上開臺灣│6萬元 │
│ │該筆彩金為由,指│7日某時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示張秋玉匯款 │ │北港郵局帳戶 │ │
│ │ ├────┼────────┼─────┤
│ │ │93年12月│蘇德安之上開臺灣│20萬元 │
│ │ │17日某時│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安平郵局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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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淑美│佯稱鍾淑美中獎,│93年11月│林宏宗之上開臺灣│10萬元 │
│ │以繳納稅金為由,│19日下午│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指示鍾淑美匯款 │4時30分 │斗六西平路郵局帳│ │
│ │ │許 │戶 │ │
│ │ ├────┼────────┼─────┤
│ │ │93年11月│許美麗之上開中國│30萬元 │
│ │ │22日某時│信託商業銀行西臺│ │
│ │ │ │中分行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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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月香│佯稱洪月香信用卡│93年10月│盧昱丞之上開華南│2萬9,774元│
│ │遭盜刷,指示洪月│26日某時│商業銀行臺中民族│ │
│ │香至自動櫃員機操│ │路分行帳戶 │ │
│ │作轉帳共3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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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定榮│佯稱陳定榮信用卡│93年10月│林昌樺之上開中國│9萬9,999元│
│ │遭盜刷,指示陳定│28日某時│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
│ │榮至自動櫃員機操│ │ │ │
│ │作轉帳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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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妙雯│佯稱洪妙雯現金卡│94年1月7│繆幸娥之上開新光│3萬8,313元│
│ │未繳費,指示洪妙│日下午5 │商業銀行帳戶 │ │
│ │雯至自動櫃員機操│時30分許│ │ │




│ │作轉帳4次 │、同日下│ │ │
│ │ │午5時32 │ │ │
│ │ │分許、同│ │ │
│ │ │日下午5 │ │ │
│ │ │時36分許│ │ │
│ │ │、同日下│ │ │
│ │ │午5時37 │ │ │
│ │ │分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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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 鶴│佯稱潘鶴女兒遭毆│93年9月 │阮星隆之上開臺灣│3萬4,500元│
│ │打,指示潘鶴匯款│30日下午│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3時許 │崙背郵局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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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姍珊│佯稱係國稅局人員│93年11月│郭璥崧之上開中國│9萬9,989元│
│ │,以辦理退稅為由│8日下午2│信託商業銀行永康│ │
│ │,指示李姍珊至自│時58分許│分行帳戶 │ │
│ │動櫃員機操作轉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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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銘嘗│佯稱楊銘嘗抽中新│93年11月│陳秋露之上開臺灣│6萬元 │
│ │宏碁科技公司獎項│25日上午│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120萬元,惟需加 │9時38分 │尾虎郵局帳戶 │ │
│ │入成為正式會員方│許 │ │ │
│ │得領取該筆彩金為│ │ │ │
│ │由,指示楊銘嘗匯│ │ │ │
│ │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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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炳寬│佯稱吳炳寬信用卡│93年10月│劉文政之上開中國│29萬9,994 │
│ │遭盜刷,以金融卡│8日晚上 │信託商業銀行臺中│元 │
│ │查詢餘額為由,指│10時33分│分行帳戶 │ │
│ │示吳炳寬至自動櫃│許、同日│ │ │
│ │員機操作轉帳3次 │晚上10時│ │ │
│ │ │34分許、│ │ │
│ │ │同日晚上│ │ │
│ │ │10時38分│ │ │
│ │ │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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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鶴興│佯稱加入新宏碁資│93年11月│龍文海之上開中國│90萬元 │
│ │訊生活館會員及投│9日某時 │信託商業銀行延平│ │
│ │資,指示時鶴興匯│、93年11│分行帳戶 │ │
│ │款2次 │月10日某│ │ │




│ │ │時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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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中慶│佯稱曾中慶信用卡│93年10月│黃祿善之上開遠東│1萬9,784元│
│ │遭盜刷,以鎖金融│25日某時│國際商業銀行松江│ │
│ │卡為由,指示曾中│ │分行帳戶 │ │
│ │慶至自動櫃員機操│ │ │ │
│ │作轉帳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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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美龍│佯稱邱美龍信用卡│93年10月│黃祿善之上開遠東│9萬9,879元│
│ │遭盜刷,以確認為│25日某時│國際商業銀行松江│ │
│ │由,指示邱美龍至│ │分行帳戶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轉│ │ │ │
│ │帳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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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新英│佯稱楊新英信用卡│93年10月│黃祿善之上開合作│17萬5,258 │
│ │遭盜刷,以更改金│21日晚上│金庫銀行帳戶 │元 │
│ │融卡卡號為由,指│8時21分 │ │ │
│ │示楊新英至自動櫃│許、同日│ │ │
│ │員機操作轉帳2次 │晚上8時 │ │ │
│ │ │24分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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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登容│佯稱朱登容遭冒名│93年10月│楊婷婷之上開中國│7萬9,632元│
│ │申辦信用卡,以辦│30日晚上│信託商業銀行永康│ │
│ │理止付為由,指示│10時37分│分行帳戶 │ │
│ │朱登容至自動櫃員│許、同日│ │ │
│ │機操作轉帳3次 │晚上10時│ │ │
│ │ │45分許及│ │ │
│ │ │同日晚上│ │ │
│ │ │10時48分│ │ │
│ │ │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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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瑞卿│佯稱廖瑞卿遭冒名│93年10月│詹世全之上開中國│12萬8,977 │
│ │申辦信用卡,以變│27日晚上│信託商業銀行桃園│元 │
│ │更保護碼為由,指│10時28分│分行帳戶 │ │
│ │示廖瑞卿至自動櫃│許、同日│ │ │
│ │員機操作轉帳2次 │晚上10時│ │ │
│ │ │32分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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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祥玉│佯稱李祥玉已抽中│94年1月 │黃裕仁之上開中國│122萬2,500│




│ │鴻海電子公司獎項│11日某時│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元 │
│ │120萬元,以需認 │及同年月├────────┼─────┤
│ │購愛心金飾12萬元│12日某時│李曜均之上開臺灣│20萬元 │
│ │方得領取該筆彩金│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繳交會費、匯款│ │崙背郵局帳戶 │ │
│ │錯誤、邀請投資香│ │ │ │
│ │港賽馬及賽馬組頭│ │ │ │
│ │抽成為由,指示李│ │ │ │
│ │祥玉轉帳3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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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