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9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美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2 年度
聲沒字第4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禁藥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美娥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 年4 月18日以101 年度 偵字第846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已於102 年7 月2 日期 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 份附卷可稽。惟本件扣案 如附表所示之禁藥,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 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 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簡美娥於100 年8 月10日,自香港搭乘中華航空 公司CX468 號班機桃園國際機場入境,未注意管制藥品應查 驗登記,復未經我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現改 制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同)核准,即夾 帶自香港購得如附表所示之藥品入境,嗣於同日晚間11時許 ,經海關官員於其托運行李內查獲,而認被告犯藥事法第82 條第3 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該案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於101 年4 月18日以101 年度偵字第8465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2 年7 月2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 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 份存卷為憑。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藥品,未經行政院衛生 署核准即擅自輸入,係屬藥事法第22條所規定之禁藥等情, 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 年9 月21日FDA 藥字第 0000000000號書函附卷可佐,且為被告所有供犯本案之罪所 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是依據首揭說明,本件聲請經核 與法要無不合,自應由本院就如附表所示之禁藥,均予宣告 沒收。
四、另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 物而言;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 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如 安非他命,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不得非法輸入、
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施打或吸用,屬違禁物),偽藥 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 、93年度台上字第258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扣案如附 表所示之藥品,雖屬偽禁藥品,然法令上並未禁止持有,非 屬違禁物,是聲請意旨就此部分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 、第2 項、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沒收,似有未洽,末此敘 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亭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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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品 名 │數量│單位│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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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USANA銀杏葉-PS │9 │瓶 │簡美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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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USANA心臟寶30 │10 │瓶 │簡美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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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USANA Poly C │19 │瓶 │簡美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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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USANA Procosa Ⅱ│11 │瓶 │簡美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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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 │USANA婦康寧 │9 │瓶 │簡美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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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USANA安睡寶 │9 │瓶 │簡美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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