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8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吳偉利
具 保 人 吳英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102 年執聲沒字第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英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吳偉利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由具 保人吳英亮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已 於執行時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 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予以釋放乙節,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 據1 紙附卷可稽。又查,受刑人經合法通知,應於民國102 年7 月8 日上午9 時到案執行,竟未遵期到案執行,復經拘 提無著,故於102 年8 月13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發 布通緝在案;另具保人亦經合法通知,然未督促受刑人到案 ,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 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 紙、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1 份、拘提報告書1 份、受刑人及具 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受刑人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 則依卷內證據資料顯示,可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是聲請人聲 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