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2857號
TYDM,102,聲,2857,2013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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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8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宏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52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宏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宏中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1 年5 月、1 年6 月確定,合計刑期2 年11月, 於民國100 年8 月25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 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8 月9 日以法授矯字第00 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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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