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72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福田耕一(日本籍)
選任辯護人 黃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此次來臺,始知遭通緝,今業已 坦認犯行,爰聲請解除限制出境之處分。
二、按限制出境,係執行限制住居方法之一種,應由事實審法院 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決定;又法院於許可停 止羈押之聲請時,併限制被告之住居,其目的在輔助具保、 責付之效力,以保全審判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是以對具保 、責付並限制住居之被告,有無繼續限制其住居之必要,當 以此為考量,而限制出境,依其性質,應為限制住居處分之 一,法院是否解除限制出境,其審酌之情形亦同,最高法院 79年度台抗字第476號、91年度台抗字第467號裁定意旨可資 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 國102 年7 月21日通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予以為限制出 境,有桃園地方法院緊急限制出境、出海通報單在卷可稽。 而被告其所涉犯行,雖經本院於102 年8 月7 日為刑事簡易 判決,惟本案尚未確定,聲請人將來仍有需到庭之可能,且 聲請人乃日本籍人士,本院前依法傳喚聲請人於100 年2 月 25日下午5 時到庭,並將傳票委外交部條約法律司送達至聲 請人戶籍地「日本國福岡縣北九州市門司區藤松2 」,由聲 請人於100 年1 月19日收受而合法送達,有外交部條約法律 司100 年2 月9 日調二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附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然聲請人仍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拘提無著而經通 緝,足見聲請人返回日本後,有長期逃匿國外規避刑事責任 之可能。本院為確保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並審酌公 共利益及被告權益之均衡維護,認仍有限制其出境之必要, 是聲請人所請解除限制出境部分,尚難准許,應予駁回。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尹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