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2017號
TYDM,102,聲,2017,2013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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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0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謝大千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桃園縣觀音鄉○○村00鄰00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93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謝大千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謝大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為刑法 第2條第1項揭示之法律變更從舊從輕原則,規範目的在於避 免惡化行為人法律地位,致其受行為時無法預見之刑罰處罰 , 故該條文「法律」之解釋限於「刑罰法律」(釋字第103 號解釋、最高法院51年台非字第76號判例參照),循此意旨 ,則該條文之「變更」當限於「影響整體刑罰權規範內容利 或不利」之變更,始合其規範目的。查本件受刑人於犯罪行 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8日修正,同年1月23日 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施行,原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 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 1 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 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 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第2項則規定:「前 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 條規定定之。」,故此是否併合處罰之變更,顯已影響行為 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因屬刑罰權科刑規範之變更,於處斷時 自有新舊法比較輕重之必要。而經比較結果,於同時有得易 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 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舊法一律應併合處罰,致原得易科 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喪失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新法



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 刑,顯修正後之新法對被告較為有利,是本件聲請自應適用 較有利於受刑人修正後之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新修正 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 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 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 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經查,受刑人江謝大千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 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 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各1 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3 、 4 、5 、6 、8 、9 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 1 、7 、10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 受刑人之同意而提出,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 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 調查表1 份在卷可稽,是依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 ,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 項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大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佩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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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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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5年2月 │有期徒刑15年2月 │有期徒刑15年2 月 │
├──────┼─────────┼─────────┼─────────┼─────────┤
│犯罪日期 │101年4月8日 │101年1月29日 │101年2月11日 │101 年2 月12日 │
│ │ │ │ │ │
├──────┼─────────┼─────────┼─────────┼─────────┤
│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機關年度及案│察署101 年度毒偵字│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




│號 │第2484號 │8087號、12172號 │8087號、12172號 │8087號、12172號 │
├──┬───┼─────────┼─────────┼─────────┼─────────┤
│ 最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號 │101 年度壢簡字第12│101 年度訴字第620 │101 年度訴字第620 │101 年度訴字第620 │
│ 實 │ │38號 │號 │號 │號 │
│ 審 ├───┼─────────┼─────────┼─────────┼─────────┤
│ │判決 │101年7月19日 │101年11月7日 │101年11月7日 │101年11月7日 │
│ │日期 │ │ │ │ │
├──┼───┼─────────┼─────────┼─────────┼─────────┤
│ 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號 │101 年度壢簡字第12│101 年度訴字第620 │101 年度訴字第620 │101 年度訴字第620 │
│ 決 │ │38號 │號 │號 │號 │
│ ├───┼─────────┼─────────┼─────────┼─────────┤
│ │確定 │101年8月21日 │102年1月30日 │102年1月30日 │102年1 月30日 │
│ │日期 │ │ │ │ │
├──┴───┼─────────┴─────────┴─────────┴─────────┤
│ 備 註 │ │
└──────┴───────────────────────────────────────┘
┌──────┬─────────┬─────────┬─────────┬─────────┐
│編 號 │ 5 │ 6 │ 7 │ 8 │
├──────┼─────────┼─────────┼─────────┼─────────┤
│罪 名 │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 │詐欺 │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5年2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7 月 │
├──────┼─────────┼─────────┼─────────┼─────────┤
│犯罪日期 │101 年3 月12日 │101 年1 月22日 │101 年3 月11日 │101 年2 月19日 │
│ │ │ │ │ │
├──────┼─────────┼─────────┼─────────┼─────────┤
│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機關年度及案│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
│號 │8087號、12172號 │8087號、12172號 │8087號、12172號 │8087號、12172號 │
│ │ │ │ │ │
├──┬───┼─────────┼─────────┼─────────┼─────────┤
│ 最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後 ├───┼─────────┼─────────┼─────────┼─────────┤
│ 事 │案號 │101 年度訴字第620 │101 年度訴字第620 │101 年度訴字第620 │101 年度上訴字第34│
│ 實 │ │號 │號 │號 │04號 │
│ 審 ├───┼─────────┼─────────┼─────────┼─────────┤




│ │判決 │101年11月7日 │101年11月7日 │101年11月7日 │102年2 月27日 │
│ │日期 │ │ │ │ │
├──┼───┼─────────┼─────────┼─────────┼─────────┤
│ 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定 ├───┼─────────┼─────────┼─────────┼─────────┤
│ 判 │案號 │101 年度訴字第620 │101 年度訴字第620 │101 年度訴字第620 │101 年度上訴字第34│
│ 決 │ │號 │號 │號 │04號 │
│ ├───┼─────────┼─────────┼─────────┼─────────┤
│ │確定 │102年1 月30日 │102年1 月30日 │101年1 月30日 │102年3 月25日 │
│ │日期 │ │ │ │ │
├──┴───┼─────────┴─────────┴─────────┴─────────┤
│ 備 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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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9 │ 10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3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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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0 年12月15日為警│100 年12月15日為警│
│ │採尿回溯26小時內之│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
│ │某時 │某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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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機關年度及案│察署101 年度毒偵字│察署101 年度毒偵字│
│號 │第678號 │第678號 │
│ │ │ │
├──┬───┼─────────┼─────────┤
│ 最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號 │102 年度審訴字第30│102 年度審訴字第30│
│ 實 │ │8號 │8號 │
│ 審 ├───┼─────────┼─────────┤
│ │判決 │102年4月12日 │102年4月12日 │
│ │日期 │ │ │
├──┼───┼─────────┼─────────┤
│ 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號 │102 年度審訴字第30│102 年度審訴字第30│




│ 決 │ │8號 │8號 │
│ ├───┼─────────┼─────────┤
│ │確定 │102年5 月6 日 │102年5 月6 日 │
│ │日期 │ │ │
├──┴───┼─────────┴─────────┤
│ 備 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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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