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2年度,68號
TYDM,102,簡,68,2013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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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詠婕(原名梁惠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少連偵字第
94號)及移送併辦(101 年度偵字第19323 號),被告自白犯罪
,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梁詠婕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梁詠婕透過報紙刊登之小廣告而於民國100 年10月31日下午 2 時許,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電話通聯,明 知該成年男子、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柯水明」之成年 男子(下稱「柯水明」)與渠等所屬詐騙集團成年正犯成員 不自行申辦金融機構之存摺及提款卡,而要求其提供金融機 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係擬供為詐欺等不法犯罪行為 贓款匯入之人頭帳戶之用,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於 同日晚間6 時30分許,至桃園縣桃園市莊敬路二段之新竹貨 運公司,將其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桃 興分行所開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由其保管之其不 知情之兒子張大蔚(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1 年度少連偵字第94號、101 年度偵字第12498 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在國泰世華銀行所開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 )桃園分行所開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各1 本、 提款卡各1 枚及記載前揭三帳戶提款卡密碼之紙張,委託新 竹貨運公司寄至新竹貨運公司臺中市東區營業所交付,並註 明收件人為「柯水明」,由收件人到站自取。嗣上開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柯水明」與渠等所屬詐騙集團之 成年正犯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 意聯絡,由該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 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使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信以為真而陷 於錯誤,各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分別轉帳如附表所示之 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梁詠婕所開立之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或張大蔚所開立之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及中國信託銀行帳 戶內,均旋遭正犯成員持前揭帳戶之提款卡而提領一空。嗣 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分別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 上情。案經曾麗屏、徐瑞鳳王琬齡、吳佩蓁訴由桃園縣政 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後起訴



,及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簽分偵辦後移送 併辦。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梁詠婕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在 卷(詳見少連偵字卷第166 至167 頁;本院易字卷第114 頁 反面);核與證人即被告之子張大蔚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 詳見少連偵字卷第10頁至第11頁反面、第165 、167 頁;偵 字第12498 號卷第7 至8 頁)、證人即告訴人徐瑞鳳於警詢 及本院審理中指訴(詳見少連偵字卷第15至16頁;本院易字 卷第75頁)、證人即告訴人曾麗屏於警詢時證述(詳見少連 偵字卷第23至24頁)、證人即被害人翁玉芳於警詢時證述( 詳見少連偵字卷第31至32頁)、證人即被害人吳孟修於警詢 時證述(詳見少連偵字卷第39至40頁)、證人即被害人邱孟 欣於警詢時證述(詳見少連偵字卷第51至52頁)、證人即被 害人李乾維於警詢時證述(詳見少連偵字卷第59至60頁)、 證人即告訴人吳佩蓁於警詢時證述(詳見少連偵字卷第66至 67頁)、證人即告訴人王琬齡於警詢時證述(詳見少連偵字 卷第74至76頁)、證人即被害人陳筱麗於警詢時證述(詳見 少連偵字卷第86至88頁)、證人即江佩珊於警詢時證述(詳 見少連偵字卷第93至94頁)、證人即被害人王峻彬於警詢時 證述(詳見少連偵字卷第103 頁及反面)之情節大致相符; 並有國泰世華銀行100 年11月28日(100 )國世銀桃興字第 350 號函附被告及張大蔚所開立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開 戶資料影本及對帳單各1 份(見少連偵字卷第110 至115 頁 )、中國信託銀行100 年11月25日中信銀00000000000000號 函附張大蔚所開立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影本及 帳戶歷史交易查詢各1 份(見少連偵字卷第116 至121 頁) 、國泰世華銀行100 年11月30日(100 )國世銀桃興字第35 2 號函附張大蔚所開立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影 本及對帳單各1 份(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字卷第30 至32頁)、通聯調閱查詢單1 份(見少進偵字卷第133 至14 3 頁)、報紙廣告及寄件人收執聯等影本各1 份(見少連偵 字卷第14頁)、告訴人徐瑞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1 份(見少連偵字卷第18頁及反面)、告訴人曾麗 屏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 份(見少連偵字 卷第28頁)、被害人翁玉芳提出之彰化銀行交易明細表2 份 、彰化銀行存摺及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各1 份(見少連 偵字卷第33至34頁)、被害人吳孟修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及郵政金融卡正反面等影本各1 份(見少連偵字 卷第47至48頁)、被害人邱孟欣提出之元大銀行交易明細表 1 份(見少連偵字卷第54頁)、被害人李乾維提出之中華郵



政WebATM轉帳明細表及郵政金融卡等影本各1 份(見少連偵 字卷第63、65頁)、告訴人吳佩蓁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表影本1 份(見少連偵字卷第68頁)、告訴人王琬齡 提出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 份(見少連偵 字卷第78頁)、被害人陳筱麗提出之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 訊中心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1 份(見少連偵字卷第89 頁)、被害人江佩珊提出之華泰銀行交易明細表影本1 份( 見少連偵字卷第95頁)、被害人王峻彬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表2 份(見少連偵字卷第104 頁)、告訴人徐瑞 鳳提出之存摺內頁影本(見本院易字卷第77頁)、新竹物流 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12月3 日(101 )新物總法字第42號函 暨所附新竹物流客戶簽收單影本各1 份(見本院易字卷第52 至53頁)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應可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 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上開正犯成員間就前揭詐欺取財犯行,為有犯意聯絡與行為 分擔之共同正犯,惟被告僅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意思,提 供前揭國泰世華銀行及中國信託銀行等3 個帳戶之存摺、提 款卡,並告知提款卡密碼,供為贓款匯入、提領之帳戶,係 提供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助力,為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 ,並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被告幫助正犯詐欺被害人翁玉芳、王峻彬之幫助行為各僅一 個,雖正犯施用詐術使被害人翁玉芳、王峻彬各多次交付財 物,係正犯該次詐欺取財行為使被害人翁玉芳、王峻彬各分 次交付財物之結果,各祇成立一詐欺取財罪;被告為幫助犯 ,亦祇成立一幫助詐欺取財罪。
㈣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幫助正犯詐欺告訴人曾麗屏、徐瑞鳳王琬齡、吳佩蓁及被害人吳孟修陳筱麗翁玉芳李乾維江佩珊邱孟欣、王峻彬等11人,而侵害渠等11人之個人 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
㈤爰審酌被告交付金融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助長詐騙財產犯 罪之風氣,造成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金錢損失,實為當今社 會詐財事件發生之根源,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及社會正 常交易安全甚鉅,亦因被告之行為,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 正犯之真實身分,且本案被害人數多達11人,渠等遭詐騙所 受損失非輕,惟念及被告於本案之前未有刑事犯罪之前科紀 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存卷可考,素行尚



稱良好,且其於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並承諾賠償如附表所示 之金額而分別與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成立調解、訴訟上和解 或私下達成和解協議,有調解筆錄3 份(見本院審易字卷第 81頁及反面;本院易字卷第79至80頁、第107 頁及反面)、 本院102 年3 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及被告提出之筆記資料各 1 份(見本院易字卷第114 頁反面、第116 頁)、和解筆錄 1 份(見本院簡字卷第23頁及反面)在卷可按,堪認其非無 悔意,犯後態度尚佳,並兼衡被告雖與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 達成如附表所示之賠償協議,卻未能遵期履行,尚未填補如 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所受損失,及其於本案提供予詐騙集團使 用之帳戶有3 個、被害人之人數及受騙金額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㈥至被告以將盡力賠償被害人,請求本院為緩刑宣告。惟本院 審酌被告雖與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達成賠償協議,然被告迄 今遲未遵期支付約定之賠償金額予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業 據被告自承無訛(詳見本院簡字卷第14頁反面、第20頁反面 ),並有被害人王峻彬出具之刑事陳報狀1 份(見本院易字 卷第70至71頁)、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6 份( 見本院簡字卷第3 、5 、8 、9 、16、24頁)附卷可參,被 告未依約履行賠償承諾以填補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之損失, 使如表所示之被害人對被告之信賴落空,尚難認被告對如附 表所示之賠償協議確有真摯履行之意願,是被告仍有因自身 犯罪行為承擔刑事法律責任之必要,冀收懲戒與教化之效, 並無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之特別事由,而無宣告緩刑之必要 ,附此敘明。
㈦另被告已將其所開立之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存摺及提款 卡交付予他人,且未扣案,是否仍屬被告所有及是否尚存在 均有未明,為免將來執行之困難與所有權歸屬發生爭議,爰 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 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 被害人遭詐騙而轉帳之時、地 │調解或和解成立金額│
│號│ │ │ 及金額(新臺幣)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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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吳孟修│於100 年11月1 日下午5 時30│於100 年11月1 日晚間7 時47分│梁詠婕應給付吳孟修
│ │ │分許,撥打電話予吳孟修,佯│許(起訴書附表及移送併辦意旨│20,000元(調解筆錄│
│ │ │稱係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因內│書均誤載為晚間7 時7 分許),│) │
│ │ │部操作錯誤,造成吳孟修之前│在桃園縣龜山鄉○○街0 號長庚│ │
│ │ │以信用卡網路購物之交易將連│醫院,以自動櫃員機轉帳29,989│ │
│ │ │續12個月扣款,要吳孟修依指│元至張大蔚所開立之上開國泰世│ │
│ │ │示取消錯誤設定云云;旋又撥│華銀行帳戶內。 │ │
│ │ │打電話予吳孟修,佯稱係銀行│ │ │
│ │ │客服人員,要吳孟修依指示操│ │ │
│ │ │作自動櫃員機取消錯誤設定云│ │ │
│ │ │云。 │ │ │
├─┼───┼─────────────┼──────────────┼─────────┤
│02│陳筱麗│於100 年11月1 日下午5 時30│於100 年11月1 日晚間8 時6 分│梁詠婕應賠償陳筱麗
│ │ │分許,撥打電話予陳筱麗,佯│許,在屏東縣琉球鄉○○路0 號│6,000 元(私下洽談│
│ │ │稱陳筱麗之前網路購物交易之│琉球鄉農會,以自動櫃員機轉帳│) │
│ │ │付款方式誤設為分期付款,要│3,200 元至張大蔚所開立之上開│ │
│ │ │幫陳筱麗聯絡郵局云云;旋又│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 │
│ │ │撥打電話予陳筱麗,自稱係郵│ │ │
│ │ │局人員,要陳筱麗依指示操作│ │ │
│ │ │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交易云云。│ │ │
├─┼───┼─────────────┼──────────────┼─────────┤
│03│曾麗屏│於100 年11月1 日晚間6 時許│於100 年11月1 日晚間7 時44分│梁詠婕應賠償曾麗屏│
│ │ │,撥打電話予曾麗屏,佯稱曾│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27,000元(私下洽談│
│ │ │麗屏之扣款設定錯誤,需依指│郵局,以自動櫃員機轉帳29,120│) │
│ │ │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回復正確│元至張大蔚所開立之上開中國信│ │
│ │ │設定云云。 │託銀行帳戶內。 │ │
├─┼───┼─────────────┼──────────────┼─────────┤




│04│徐瑞鳳│於100 年11月1 日晚間6 時許│於100 年11月1 日晚間7 時13分│梁詠婕應給付徐瑞鳳
│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晚間6 時│許,在新竹縣橫山鄉大肚村中豐│20,000元(調解筆錄│
│ │ │15分許),撥打電話予徐瑞鳳│路二段79號住處內,以網路轉帳│) │
│ │ │,佯稱係網路購物店家,徐瑞│25,120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 │
│ │ │鳳之前網路購物交易因故設為│730 元,業據公訴檢察官於 102│ │
│ │ │分期付款,要徐瑞鳳依指示操│年1 月8 日當庭更正之)至張大│ │
│ │ │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錯誤設定│蔚所開立之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 │
│ │ │云云。 │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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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翁玉芳│於100 年11月1 日晚間6 時34│分別於100 年11月1 日晚間7 時│梁詠婕應給付翁玉芳
│ │ │分許,撥打電話予翁玉芳,佯│42分許、晚間7 時51分許,均在│45,000元(調解筆錄│
│ │ │稱係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因之│彰化縣二林鎮斗苑路五段(起訴│) │
│ │ │前翁玉芳以信用卡購物,設定│書附表誤載為二段)之彰化銀行│ │
│ │ │錯誤為12期分期付款,需依指│,以自動櫃員機先後轉帳29,980│ │
│ │ │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錯誤│元及24,123元至張大蔚所開立之│ │
│ │ │設定云云;待翁玉芳依指示操│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 │
│ │ │作後,復於同日撥打電話予翁│ │ │
│ │ │玉芳,佯稱係銀行人員,因翁│ │ │
│ │ │玉芳操作錯誤,需依指示以另│ │ │
│ │ │一家銀行之金融卡重新操作云│ │ │
│ │ │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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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李乾維│於100 年11月1 日晚間6 時52│於100 年11月1 日晚間7 時27分│梁詠婕應給付李乾維
│ │ │分許,撥打電話予李乾維,佯│許,在臺中市北屯區東山路一段│25,000元(調解筆錄│
│ │ │稱因賣方會計作業疏失,造成│49之16號3 樓居處內,以網路轉│) │
│ │ │李乾維之前以信用卡網路購物│帳29,989元至張大蔚所開立之上│ │
│ │ │交易之金額重複扣款12次,將│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 │
│ │ │通知銀行人員與李乾維聯絡云│ │ │
│ │ │云;復於同日晚間7 時10分許│ │ │
│ │ │,撥打電話予李乾維,佯稱係│ │ │
│ │ │銀行人員,要李乾維依指示操│ │ │
│ │ │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重複扣│ │ │
│ │ │款之金額云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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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江佩珊│於100 年11月1 日晚間7 時25│於100 年11月1 日晚間9 時10分│梁詠婕應給付江佩珊
│ │ │分許,撥打電話予江佩珊,佯│許,在新北市○○區○○街0 號│28,800元(和解筆錄│
│ │ │稱係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因作│華泰銀行新店分行,以自動櫃員│) │
│ │ │業疏失,造成江佩珊之前購物│機轉帳29,989元(起訴書附表誤│ │
│ │ │交易有多扣款項之情形,需依│載為30,006元)至梁詠婕所開立│ │
│ │ │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修正云云│之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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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王琬齡│於100 年11月1 日晚間7 時30│於100 年11月1 日晚間9 時1 分│梁詠婕應給付王琬齡
│ │ │分許,撥打電話予王琬齡,佯│許,在臺北市中正區汀州路全家│20,000元(調解筆錄│
│ │ │稱係購物網站會計部門人員,│便利商店(起訴書附表誤載為汀│) │
│ │ │因內部作業疏失,造成之前王│州路三段301 號汀州郵局)內,│ │
│ │ │琬齡在網路購買咖啡之數量從│以自動櫃員機轉帳29,700元至梁│ │
│ │ │1 包變為12包,將通知銀行人│詠婕所開立之上開國泰世華銀行│ │
│ │ │員與王琬齡聯繫退款事宜云云│帳戶內。 │ │
│ │ │;旋又撥打電話予王琬齡,佯│ │ │
│ │ │稱因逾銀行營業時間,該筆交│ │ │
│ │ │易無法取消,要王琬齡依指示│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以確認相關資│ │ │
│ │ │料云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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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吳佩蓁│於100 年11月1 日晚間7 時56│於100 年11月1 日晚間8 時49分│梁詠婕應給付吳佩蓁│
│ │ │分許,撥打電話予吳佩蓁,佯│許,在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6,000 元(調解筆錄│
│ │ │稱係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因吳│段1 號國立臺灣大學校區內,以│) │
│ │ │佩蓁之前網路購物交易之匯款│自動櫃員機轉帳6,022 元至張大│ │
│ │ │方式錯誤設定為分期付款,將│蔚所開立之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 │
│ │ │通知郵局人員取消云云;旋又│戶內。 │ │
│ │ │撥打電話予吳佩蓁,佯稱係郵│ │ │
│ │ │局客服人員,要吳佩蓁依指示│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錯誤設│ │ │
│ │ │定云云。 │ │ │
├─┼───┼─────────────┼──────────────┼─────────┤
│10│邱孟欣│於100 年11月1 日晚間7 時57│於100 年11月1 日晚間8 時19分│梁詠婕應給付邱孟欣
│ │ │分許,撥打電話予邱孟欣,佯│許,在臺中市○○區○○路0 號│4,000 元(調解筆錄│
│ │ │稱係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因作│嶺東科技大學內,以自動櫃員機│) │
│ │ │業疏失,將之前邱孟欣網路購│轉帳4,013 元至張大蔚所開立之│ │
│ │ │物交易設定為每月扣款,要邱│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 │
│ │ │孟欣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 │ │
│ │ │取消分期扣款設定云云。 │ │ │
├─┼───┼─────────────┼──────────────┼─────────┤
│11│王峻彬│於100 年11月1 日晚間8 時18│分別於100 年11月1 日晚間9 時│梁詠婕應給付王峻彬│
│ │ │分許,撥打電話予王峻彬,佯│4 分許、晚間9 時6 分許,均在│40,000元(調解筆錄│
│ │ │稱係網路拍賣商家,因王峻彬│臺南市○○區○○號93號郵局,│) │
│ │ │之前購物付款簽錯收貨單,造│以自動櫃員機先後轉帳29,989元│ │
│ │ │成分期付款,要幫王峻彬通知│及10,180元至梁詠婕所開立之上│ │
│ │ │銀行取消分期付款設定云云;│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 │




│ │ │旋又撥打電話予王峻彬,佯稱│ │ │
│ │ │係郵局人員,要王峻彬依指示│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分期付│ │ │
│ │ │款設定云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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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竹貨運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