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2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顯柜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緝字第16
65號、第1681號、第1682號),本院受理後(102 年度易字第76
8 號),嗣因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
不經通常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邱顯柜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起訴書)外,另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邱顯柜於本院行準備程序 時之自白。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要旨參照)。 核被告邱顯柜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 第1 項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個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之幫 助行為,幫助他人向被害人數人詐騙,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 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又按 幫助犯係從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刑法上既無「共同幫 助」之情,當亦無「幫助共同」可言,是被告所幫助之詐欺 集團成員相互間,就上開詐欺取財犯行,縱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亦無須論以被告有幫助共同詐欺取 財之必要(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767號判決意旨參照) ,附此敘明。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本件犯行,爰依刑 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被告提供 行動電話門號幫助他人犯罪,致使真正犯罪者難以被查獲, 助長詐欺犯罪風氣猖獗,危害社會治安及金融秩序非輕,惟 並未直接參與詐欺取財犯行,情節顯較正犯輕微,暨其犯罪 之手段、素行、智識程度、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 ,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 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瑞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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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詐得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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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雅芳│賣家帳號不詳,以行動│99年3月3日上│7,000元 │
│ │電話門號0000000000與│午11時59分許│ │
│ │被害人聯繫,佯以販售│ │ │
│ │單眼數位相機1台 │ │ │
├───┼──────────┼──────┼─────┤
│徐雅華│賣家帳號wukillua,另│99年3月3日中│3,000元 │
│ │以行動電話門號097364│午12時1分許 │ │
│ │4047號與被害人聯繫,│ │ │
│ │佯以販售某物 │ │ │
├───┼──────────┼──────┼─────┤
│周致揚│賣家帳號不詳,佯以販│99年3月3日中│5,100元 │
│ │售PS3遊戲機1台 │午12時20分許│ │
├───┼──────────┼──────┼─────┤
│何修慧│賣家帳號mpatty1230,│99年3月3日中│5,000元 │
│ │電郵帳號eyizer@hotma│午12時26分許│ │
│ │il.com,佯以販售華碩│ │ │
│ │筆記型電腦1台 │ │ │
├───┼──────────┼──────┼─────┤
│黃彥傑│賣家帳號jenqhorn,另│99年3月3日中│11,000元 │
│ │以msn帳號vivioopp@ho│午12時27分許│ │
│ │tmail.com、行動電話 │ │ │
│ │門號0000000000號與告│ │ │
│ │訴人聯繫,佯以販售HT│ │ │
│ │C 手機1 支 │ │ │
├───┼──────────┼──────┼─────┤
│蕭如娟│賣家帳號happy09187ia│99年3月3日上│4,100元 │
│ │,行動電話門號097364│午10時許 │ │
│ │4047,佯以販售筆記型│ │ │
│ │電腦1 台 │ │ │
├───┼──────────┼──────┼─────┤
│陳宏喆│賣家帳號webuser,行 │99年3月3日上│29,989元 │
│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午11時39分許│ │
│ │號,佯以販售Wii主機 │ │ │
│ │、遙控器、左右手把、│ │ │
│ │光線槍、Wii Fit遊戲 │ │ │
│ │片50片等物 │ │ │
├───┼──────────┼──────┼─────┤
│邱鈺媖│賣家帳號vilbaba,電 │99年3月3日上│6,000元 │
│ │話000-00000000,佯以│午11時許 │ │
│ │販售HTC手機1支 │ │ │
├───┼──────────┼──────┼─────┤
│范玉和│賣家帳號ljjier,行動│99年3月3日上│8,500元 │
│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午11時49分許│ │
│ │,佯以販售手機1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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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被害人│ 詐騙方式 │ 匯款時間 │ 詐得金額 │
├───┼──────────┼──────┼─────┤
│張婉婷│賣家帳號kenny0065, │99年2月28日 │ 5,000元 │
│ │電郵kenny0061@yahoo │晚間9時16分 │ │
│ │.com .tw,聯絡電話 │許 │ │
│ │0000000000,佯以販售│ │ │
│ │Nokia手機1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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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逸君│賣家帳號l1036,聯絡 │99年3月1日中│ 4,200元 │
│ │電話0000000000,佯以│午12時43分許│ │
│ │販售雪印奶粉12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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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錦華│賣家帳號may84521,聯│99年2月28日 │ 2,000元 │
│ │絡電話0000000000,佯│下午2時17分 │ │
│ │以販售電子辭典1台 │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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