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102年度,46號
TYDM,102,易緝,46,2013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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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緝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飛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828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葉飛張曉鳳(另由本院以101 年度易 字第1017號判決判處無罪,檢察官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 法院審理中)係男女朋友,於民國101 年3 月中旬某日,在 新北市土城交流道路旁,明知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財哥」之成年男子所占有之原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 車係來路不明之贓物(引擎號碼C12SC038853 號,係梁修鐘 所有,於101 年1 月16日凌晨0 時許,在新北市○○區○○ 街00巷0 號路邊失竊),仍共同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聯絡, 向綽號「財哥」之成年男子借用而收受之,並由被告葉飛懸 掛上車牌號碼00-0000 號車牌(車主劉文坤,約於100 年5 月間在雲林縣土庫鎮失竊,但未報案失竊),以避免警方之 查緝。嗣於101 年3 月22日晚間11時30分許,為警在桃園縣 楊梅市○○街000 巷00號10樓地下室133 停車位查獲,始悉 上情。因認被告張曉鳳葉飛係共犯刑法第349 條第1 項之 收受贓物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被告葉飛業於102 年8 月2 日死亡,有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 紙在卷可稽(102 年度 他字第78號第4 頁至第5 頁),被告既已死亡,依照首開說 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韋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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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