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2年度,1014號
TYDM,102,易,1014,2013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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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10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宜溱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
偵字第992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桃簡字
第142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廖宜溱吳立宗曾為男女 朋友,因感情糾紛,生有嫌隙,詎廖宜溱竟基於毀損之犯意 ,於民國102 年3 月4 日晚間9 時28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 ○○路000 號前之吳立宗所有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 客車及車牌號碼000 -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之停放處,手持 剪刀割破上開機車之座墊,並持磚頭敲擊上開自用小客車之 前擋風玻璃、副駕駛座玻璃、左右後照鏡,致前揭機車之座 墊及自用小客車之前擋風玻璃、副駕駛座玻璃、左右後照鏡 均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吳立宗。嗣經吳立宗之子吳瑞元 報警處理後,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 損器物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 文,且依同法第307 條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
三、被告廖宜溱因前揭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器物罪。惟依同法第357 條 之規定,毀損案件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102 年7 月29 日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 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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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