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2年度,1391號
TYDM,102,審易,1391,2013081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139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峻銘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訴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96
0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
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梁峻銘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梁峻銘前於民國96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壢簡 字第12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在98年9 月29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其自101 年2 月26日起至同年11月10日止 ,受雇於址設桃園縣中壢市○○路0 段00巷000 號之「亮威 菸酒有限公司」(下簡稱亮威公司)擔任業務人員,負責送 貨事宜並代亮威公司向客戶收取貨款,為從事業務之人。詎 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分別:㈠基於單一侵占之犯意 ,接續於如附表一所示犯罪時間(均係101 年間),在收取 如附表一所示客戶交付之貨款後,未繳回亮威公司而予以侵 吞入己;㈡明知「台灣磚窯雞」實際上未向亮威公司訂貨, 仍基於詐欺及行使登載不實業務文書之犯意,於如附表二所 示時間(亦係101 年間),在業務上所製作之送貨簽收單上 填製不實之訂貨記載後,持以向亮威公司佯稱「台灣磚窯雞 」訂購貨品,使亮威公司陷於錯誤而將貨品如數交付予梁峻 銘,致受有損害。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梁峻銘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蔡允條黎為禕、李美慧分別在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檢 察官訊問中之陳述、證述。
㈢客戶銷售日報表、客戶對帳請款單、亮威公司員工保證書 、送貨簽收單客戶聯、公司聯、切結書、攷勤表、勞工保 險退保申報表。
三、核被告梁峻銘所為,就犯罪事實㈠部分,係犯刑法第336 條 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自101 年2 月起至同年11月止, 所為各該次業務侵占之行為,其犯罪時間密接,侵害法益同 一,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所為,為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就



犯罪事實㈡部分,則係犯同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 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 被告此部分於業務上所掌文書為不實登載後復持以行使,其 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再被告以一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行為同時使亮威公司 陷於錯誤而受有損害,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所犯上開業務侵占及詐欺 取財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復被告 前已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 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 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為貪己用,竟 利用擔任亮威公司業務之機會,將所收取之客戶款項侵吞入 己,復又虛偽填製送貨簽收單而向亮威公司詐取貨品,所為 實非足取,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及被告本案所侵占、 詐欺之款項金額高低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就其所犯之詐欺取財罪部分所處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末查,被告梁峻銘於為本案犯行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公 佈,並於102 年1 月25日施行。而因被告本案所犯之業務侵 占罪、詐欺取財罪,乃係分別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7 月、 3 月,則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被告就經宣告有期徒刑 3 月之部分,具有選擇易科罰金之利益,自較修正前之規定 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本案即應適用修正後 刑法第50條之規定,而不得定其應執行之刑,末此敘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21 6 條、第215 條、第336 條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 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 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本案經檢察官鍾信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刑事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 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附表一:
┌──┬─────┬────┬────────┬─────┐
│編號│ 犯罪時間 │實際銷貨│ 客 戶 名 稱 │ 侵占金額 │
│ │ │日 期│ │(新臺幣)│
├──┼─────┼────┼────────┼─────┤
│ 1 │2 月間某日│1 月5 日│鄉情味土雞海鮮城│ 15,000元│
│ │ │1 月6 日│ │ │
│ │ │1 月10日│ │ │
│ │ │1 月12日│ │ │
│ │ │1 月14日│ │ │
│ │ │1 月16日│ │ │
│ │ │1 月18日│ │ │
│ │ │1 月20日│ │ │
├──┼─────┼────┼────────┼─────┤
│ 2 │9 月間某日│8 月7 日│福記經濟小吃 │ 8,118元│
│ ├─────┼────┤ │ │
│ │10月間某日│9 月6 日│ │ │
│ │ │9 月28日│ │ │
├──┼─────┼────┼────────┼─────┤
│ 3 │10月間某日│9 月12日│客家香小吃 │ 5,216元│
│ │ │9 月22日│ │ │
├──┼─────┼────┼────────┼─────┤
│ 4 │6 月間某日│5 月28日│森園飲食店 │ 8,236元│




│ ├─────┼────┤ │ │
│ │8 月間某日│7 月24日│ │ │
│ ├─────┼────┤ │ │
│ │11月間某日│10月9 日│ │ │
├──┼─────┼────┼────────┼─────┤
│ 5 │9 月間某日│8 月4 日│龍湘園小館 │ 19,358元│
│ │ │8 月8 日│ │ │
│ │ │8 月17日│ │ │
│ │ │8 月25日│ │ │
│ ├─────┼────┤ │ │
│ │10月間某日│9 月8 日│ │ │
│ │ │9 月11日│ │ │
│ │ │9 月13日│ │ │
│ │ │9 月14日│ │ │
│ │ │9 月18日│ │ │
│ │ │9 月20日│ │ │
│ │ │9 月22日│ │ │
│ │ │9 月26日│ │ │
├──┼─────┼────┼────────┼─────┤
│ 6 │6 月間某日│5 月31日│久久聯誼 │ 2,254元│
│ ├─────┼────┤ │ │
│ │8 月間某日│7 月20日│ │ │
├──┼─────┼────┼────────┼─────┤
│ 7 │8 月間某日│7 月20日│順將活魚 │ 5,760元│
│ │ │7 月30日│ │ │
├──┼─────┼────┼────────┼─────┤
│ 8 │8 月間某日│7 月21日│李媽媽小吃店 │ 15,094元│
├──┼─────┼────┼────────┼─────┤
│ 9 │11月間某日│10月8 日│大自然活魚餐廳 │ 1,760元│
├──┼─────┼────┼────────┼─────┤
│ 10 │10月間某日│9 月14日│荷香園茶KTV │ 19,508元│
│ │ │9 月20日│ │ │
│ │ │9 月26日│ │ │
│ ├─────┼────┤ │ │
│ │11月間某日│10月3 日│ │ │
├──┼─────┴────┴────────┼─────┤
│總計│ │ 100,304元│
└──┴───────────────────┴─────┘
附表二:
┌──┬────┬─────┬─────┬──┬─────┐




│編號│犯罪日期│ 客戶名稱 │ 物品名稱 │數量│ 商品價值 │
│ │ │ │ │ │(新臺幣)│
├──┼────┼─────┼─────┼──┼─────┤
│ 1 │11月5 日│台灣磚窯雞│香吉士芭柳│1 箱│ 300元│
│ │ │ ├─────┼──┼─────┤
│ │ │ │蔓越莓 │1 箱│ 300元│
│ │ │ ├─────┼──┼─────┤
│ │ │ │海尼根 │10箱│ 8,800元│
├──┼────┴─────┴─────┴──┼─────┤
│總計│ │ 9,400元│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