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桃簡字第10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雪芬
李毅豐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
度偵字第3072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精油壹瓶沒收。
乙○○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精油壹瓶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 載(如附件)。
二、訊據被告乙○○固坦承有於附件所載之時間經營址設桃園縣 龜山鄉○○○路000 號之「莉莎養生館」,並雇用被告甲○ ○擔任現場負責人及會計,被告甲○○亦固坦承受雇於被告 乙○○擔任「莉莎養生館」之現場負責人與會計,惟均矢口 否認有何妨害風化之犯行,均辯稱:伊不知道店內小姐有與 他人為猥褻行為云云。經查,被告乙○○為「莉莎養生館」 之實際負責人,被告甲○○係「莉莎養生館」之現場負責人 等情,業據被告乙○○、甲○○供承不諱,另「莉莎養生館 」店內小姐丁○○於100 年10月29日下午3 時5 分許,為警 查獲替男客丙○○為半套性交易之猥褻行為等情,業據證人 即男客丙○○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且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 山分局臨檢紀錄表桃園縣政府府商登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 函附之商業登記抄本、現場照片6 張在卷可參,及扣案之按 摩精油1 瓶可證,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三、雖被告乙○○、甲○○以上詞置辯,且證人即店內小姐丁○ ○證稱其並無替男客為半套性交易服務,且被告乙○○有叫 其簽切結書云云,惟證人即男客丙○○業已於警詢證稱丁○ ○有為其進行半套性交易等語,考量證人源航僅為前往本件 處所消費之男客,尚無事證顯示其與被告有何恩怨仇隙或重 大之債權債務關係,且其所證述接受小姐提供前述猥褻行為 之服務,在一般社會評價上非屬榮譽光彩之事,衡情證人丙 ○○應無刻意毀損自身名節而編詞陷害被告2 人之動機或必 要,是其證述內容甚值採信。而被告乙○○、甲○○既身為 該養生館之實際負責人及現場負責人,且藉此牟利,對於該
店內之營業情形及小姐丁○○之行為應知之甚稔,又據被告 甲○○供稱及現場照片顯示,莉莎養生館內之包廂僅以門簾 相隔,無法上鎖等情,且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平時 去包廂後方洗毛巾時會經過包廂,等同於是在巡視等語,則 以該包廂隱密性甚低,僅以門簾相隔,被告僅需於走道上巡 視,即可聽聞包廂內之聲響,稍拉門簾一角亦可查知包廂內 之情形,又客人若經服務小姐提供「半套」性服務射精後, 擦拭用之衛生紙或毛巾亦須經人處理、清洗,被告實無可能 不知有小姐於包廂內從事「半套」性服務之行為;此外,該 店實際負責人或現場負責人均可隨時巡視檢查並輕易發現店 內小姐是否於隔間包廂內從事猥褻行為,且一經發現,即可 處罰小姐或將小姐解雇,反觀受僱小姐薪資非高,縱替客人 提供猥褻行為服務,賺取之小費金額亦非鉅,豈可能甘冒罰 款及遭解雇之風險,於未取得店家明示或默示同意情況下, 貿然替男客從事猥褻行為?益徵被告乙○○叫小姐簽切結書 之舉,係為規避檢警查緝,並作為脫免養生館負責人刑責之 用,而無實際拘束店內小姐不得從事違法行為之功用,且被 告乙○○在本件之前業已被查獲其經營之養生館店內小姐有 進行猥褻行為之情,且經本院以102 年度桃簡字第14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2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此有該判 決書1 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在卷可稽 ,且甲○○前亦曾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77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並經最高法院 以101 年度台上字第553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此有該等判 決書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乙 ○○及甲○○前均曾遭查獲經營養生館時店內小姐有從事違 法行為之紀錄,惟仍未加以嚴格巡視包廂或採取其他防範措 施,足認被告乙○○及甲○○均確實明知並默許店內小姐從 事猥褻行為之意,至為明顯。另被告甲○○辯稱店內小姐的 服務項目為全身指壓、油壓、刮痧及腳底按摩等項目,惟倘 若本件為警查獲之莉莎養生館,係標榜提供指壓及油壓按摩 、刮痧、腳底按摩服務、不從事猥褻行為之店家,則店內從 事按摩服務之小姐是否具有按摩之專業能力,即會直接影響 店內提供服務之品質,進而影響消費者前來消費之意願,與 店家之盈虧具有直接相當之關係,店家除在應徵前對應徵者 之專業能力施以縝密之考核與測驗外,更應要有適度之教育 訓練,俾使員工精益求精,查證人即店內小姐丁○○於本院 審理時證稱:(問:是否一應徵就可開始工作?)是,沒有 適用期,因我之前在大陸就會按摩了,裡面的師傅也會教我 ,錄取後一個禮拜開始上班,我一上班就可以開始幫客人按
摩。(問:為何之前說妳有學過按摩?)因之前跟媽媽一起 去按摩時有看人家按,沒有特別學過等語,足認該養生館之 實際負責人及現場負責人均無確認前來應徵之小姐是否具備 專業按摩技術,復未提供店內小姐接受按摩訓練,顯見系爭 場所所聘僱之小姐是否專精按摩技術,該技術是否得以吸引 顧客上門消費並願意再度光臨,避免破壞系爭場所之聲譽, 已非被告2 人所關注之事,顯然渠等對於店內小姐是否具有 專業按摩能力並不在意,該店亦非以提供專業按摩服務作為 店內收入來源,而係藉著所聘僱女子與不特定男客從事半套 猥褻行為營利,以此浥注營業收入。益徵被告2 人對店內服 務方式有提供性交易及猥褻行為知之甚明,自可認定被告2 人有媒介、容留女子與來店之不特定男子為猥褻等行為以營 利之犯意聯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應依法論科。
四、核被告2 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1 條第1 項前段之意圖使 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被告2 人就上 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2 人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雖先後有媒介、容留以 營利之行為,惟各該行為間有時間先後之階段關係,其媒介 之前階段行為應為容留之後階段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爰審酌被告2 人為圖營利,竟容留成年女子為猥褻行為,破 壞善良風俗,敗壞社會風氣,所為誠屬不該,兼衡本案遭查 獲容留為猥褻行為之次數為1 次,及渠等之素行、犯罪情節 、手段、動機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 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之精油1 瓶,係被 告乙○○所有,且供丁○○從事半套性交易行為所用之物, 業據證人丁○○證述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 規定及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於各被告主刑下宣告沒收。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231 條 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鄧文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
(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