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1375號
TYDM,101,易,1375,2013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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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137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宗鴻
      謝佳竣
      吳志偉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范宗鴻謝佳竣吳志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為 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 、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丁俞尹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瑜甄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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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