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矚重訴字第6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正興貿易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邱淑杏被 告 陶宗豪 東河儀器有限公司上 一 人代 表 人 賴淑芬被 告 鄭力銘 毫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楊里生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勝文律師被 告 康信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康硯農被 告 力憬企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李東振被 告 邱國棠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關維忠律師被 告 葛律達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余庶平共 同選任辯護人 李國盛律師被 告 宏達化學原料儀器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劉美予被 告 謝來發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正興貿易有限公司、陶宗豪、東河儀器有限公司、鄭力銘、毫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楊里生、康信有限公司、康硯農、力憬企業有限公司、邱國棠、葛律達有限公司、余庶平、宏達化學原料儀器有限公司、謝來發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一、本件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而被告等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洪瑋嬬 法 官 謝憲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伶純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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