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2年度,15號
SCDA,102,簡,15,20130823,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5號
原   告 台灣小肥羊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克良
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律師
上列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然未據原告繳納,致程式上之欠
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限原告於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補繳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小肥羊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