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5號
原 告 台灣小肥羊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克良
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律師
上列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然未據原告繳納,致程式上之欠
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限原告於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補繳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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