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財盟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明霞
代 理 人 徐家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2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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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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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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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德泰科技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2年1月25日│115,500元 │AX0000000 │ │
│ │限公司曹德風 │竹科新安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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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德泰科技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2年2月25日│115,500元 │AX0000000 │ │
│ │限公司曹德風 │竹科新安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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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德泰科技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2年3月25日│115,500元 │AX0000000 │ │
│ │限公司曹德風 │竹科新安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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