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883號
SCDV,102,補,883,2013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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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83號
原   告 有限責任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永昆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鄭幸峯鄭滄浪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捌拾萬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叁萬捌仟陸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捌仟壹佰貳
    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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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