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53號
聲 請 人 蔡忠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木騰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
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