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853號
SCDV,102,補,853,2013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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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53號
聲 請 人 蔡忠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木騰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
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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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