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96號
原 告 巫春茂
巫有妹
巫上妹
巫春弘
巫憶薇
巫春淦
巫旻憶
巫慧美
巫慧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巫春維間返還信託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柒仟叁
佰叁拾叁元【計算式:(4005+213+347)×300×8/9≒ 0000000,
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零柒拾
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