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93號
原 告 孫秦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進文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門牌號碼:新竹市○○區○○街 00巷000號房屋之稅籍證明
資料。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民事訴訟
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