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58號
上 訴 人 王可富
訴訟代理人 胡其仁
被 上 訴人 啟德機械起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鵬飛
訴訟代理人 郭杞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羅紫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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