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簡字第212號
原 告 蔡豐宇
被 告 保麗捷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 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 1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在地係在臺中縣后里鄉(現改制為臺中市○里區 ○○○路00號,有原告提出之該公司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 1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依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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