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勞簡字,102年度,11號
SCDV,102,竹勞簡,11,2013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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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勞簡字第11號
原   告 吳定杰
被   告 台灣應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曹秀琴
      蕭欣欣
      張儀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李勻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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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應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