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2年度,128號
SCDV,102,審訴,128,201308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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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128號
原   告 王陳秀娥
      王慧雯
      王煒舜
      王慧萱
      王慧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秀曼
被   告 徐敏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軒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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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