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128號原 告 王陳秀娥 王慧雯 王煒舜 王慧萱 王慧婷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秀曼被 告 徐敏雄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軒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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