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185號聲 請 人 林政雄聲 請 人 林幼文聲 請 人 林幼真聲 請 人 謝富麟法定代理人 謝祥正法定代理人 林幼真聲 請 人 林吳星聲 請 人 林玉騏聲 請 人 林芳華聲 請 人 林子玲聲 請 人 林秀騏聲 請 人 林玉霖法定代理人 林吳星法定代理人 曾昱嘉聲 請 人 王咨婷聲 請 人 王東生前列王咨婷、王東生共同法定代理人 王建興前列王咨婷、王東生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玉騏聲 請 人 吳東平法定代理人 吳有崧法定代理人 林芳華聲 請 人 范瑞豐法定代理人 范榮星法定代理人 林秀騏聲 請 人 林家漀聲 請 人 林智信聲 請 人 林美娟聲 請 人 陳孝祐聲 請 人 陳孝熙前列陳孝祐、陳孝熙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美娟前列陳孝祐、陳孝熙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世宏聲 請 人 林文芳聲 請 人 徐若筑聲 請 人 徐梓喬聲 請 人 徐靖傑前列徐若筑、徐梓喬、徐靖傑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文芳前列徐若筑、徐梓喬、徐靖傑共同法定代理人 徐銘均聲 請 人 林雅惠聲 請 人 王榆凱聲 請 人 王亮諠前列王榆凱、王亮諠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雅惠前列王榆凱、王亮諠共同法定代理人 王志勇聲 請 人 林政德聲 請 人 林膺選聲 請 人 林淑燕聲 請 人 林淑齡聲 請 人 林冠霆聲 請 人 林冠鋐前列林冠霆、林冠鋐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膺選前列林冠霆、林冠鋐共同法定代理人 黃舒嫻聲 請 人 杜昶震聲 請 人 杜昶信法定代理人 杜文全法定代理人 林淑燕聲 請 人 梁羽承聲 請 人 梁羽頡前列梁羽承、梁羽頡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淑齡前列梁羽承、梁羽頡共同法定代理人 梁文泰聲 請 人 林政忠聲 請 人 林士華聲 請 人 林郁修聲 請 人 林文韻聲 請 人 林琨珺法定代理人 林士華法定代理人 郭諭澐聲 請 人 楊茗絜法定代理人 林文韻聲 請 人 林政輝聲 請 人 林家凱法定代理人 林政輝法定代理人 賈孟蓁聲 請 人 林政煌聲 請 人 林科佑聲 請 人 林彥志聲 請 人 林子喬聲 請 人 陳亭汝聲 請 人 陳宣余聲 請 人 林雪玉聲 請 人 鄭婷方聲 請 人 鄭婷元聲 請 人 鄭兆軒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林清水死亡,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於當事人欄關於王建興身分證統一編號,新增「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於當事人欄關於「徐銘鈞」之記載,應更正為「徐銘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於當事人欄關於杜文全身分證統一編號,新增「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 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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